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xx 年 9 月 29 日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批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评审工 作,对成绩突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予以 表彰。 第二条 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 评审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先进单位评审每 3 年为 1 个周期。其中,周期内1 第 1 年为申报期(设区的市除第 3 年第 4 季度外均为申报期), 第 3 年第 3、4 季度为集中命名期,其他时间均为评审期。 第四条 先进单位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 (一)县(市、区)中医药
2、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基层中医 药工作自评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后,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逐级向设区的市、省级中医药管 理部门申报。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估审核认为达到全国基 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 后, 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 (二)设区的市所辖县(市、区)80%以上获得先进单位 (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 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后,设区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 政府同意,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 核同意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 所辖县(市、区)超过 13 个的,获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比例为 70%。 (三)申报
3、材料包括: 1.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文件; 2.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见附表); 3. 申报地区先进单位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及其落实情 况; 4. 申报地区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汇报; 5.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估报告。 第五条 评审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包括审 核、现场评估、实地考察、社会公示等程序。具体评审方案和细 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后复查、不合格 3 种。 (一)合格的,在所在地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网站以 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中国中医药报进行为期 1 周的公2 示。公示无异议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集中予以命名,授予“全 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
4、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整改后复查的,经至少 3 个月整改后申请再次评 审。合格者,进入公示和命名程序。 (三)不合格的,本评审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 第七条 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每 满 3 年复审一次。本办法颁布之前命名的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 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期满后纳入复审。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于每 年第 1、2 季度对在上一年度到期的先进单位进行复审。复审结 果于当年 6 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复审标准和办法另行制 定。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的 复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重新确认;不合格的
5、,暂 缓确认,并限期 6 个月进行整改;如再次审核仍不合格,撤销先 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复审的地区,撤销先进单位荣 誉称号。 第八条 先进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巩固建设成果,不 断经验,发挥示范作用,不断探索在基层卫生服务中充分发 挥中医药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 省级和设区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 对辖区内先进单位的日常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先进单位进行抽 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3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xx 年版) 一、基层中医药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卫生事
6、业发展规划和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建立 县(市、区)乡(街)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 的协调机制,制定本县(市、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 施。 (二)县(市、区)政府成立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 建领导小组,制定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定期研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领 导,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分管领导和专职 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全县(市、区)中医药 工作情况。 (四)中医药事业费近 3 年均占全县(市、区)政府卫生 投入 10%以上,或近 3 年均占全县
7、(市、区)政府卫生投入 8%以上 且年均增长比例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中医药事业费用于 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除国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之外,应有用于其他中医药健康管理 服务项目的经费。 (五)认真贯彻落实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 1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1)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中医科和村卫 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4 (2)将中医药服务项目(包括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 药物诊疗技术及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 中药制 剂)纳入城乡居民基本
8、医保补偿范围。有条件的地 区将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或新农合补偿范围。 (3)制定降低中医药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鼓励中 医药服务提供与使用的政策。在实行支付方式改革或门诊慢病统 筹的地区,制定鼓励城乡居民在基层使用中医药的政策。 2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医药特点。 (1) 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 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包 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配 备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2)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执行 _有关部门关于中 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 (六)加强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
9、性和中医药特色为核心 的中医医院监管制度;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落实政府对 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完善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 的补偿机制。 积极开展对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治疗项目财政补贴试 点工作,以补偿机制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县级公立中医医院体制 机制综合改革。 (七)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卫 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的管理,严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中 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医药技 术标准规范。 (八)建立县级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 作考核机制,并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1在县级中医医院、县级综合医院中医科的绩效
10、考核中将5 中医门诊占总门诊人次比例、中药处方、中医非药物处方比例作 为重要指标。 2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中医药 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 15%。 二、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九)县级医院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 1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标准,中药房设置达到医 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信息化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 设基本规范要求。 2县级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中药房,中医临床科室达到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要求,中药房达到医院中 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 理规范要求。 (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条件建 设 1100%的社区卫生服
11、务中心按照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联合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2 100%的乡镇卫生院按照原卫生部等 5 部门联合印发的 乡 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 诊疗设备。 3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成中医临 床科室集中设置、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中医药文化 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4中医临床诊室应配备针灸、火罐、刮痧板等基本器具, 其他中医诊疗设备配备不少于 4 类。 5规范设置中药房,配备中药饮
12、片不少于 300 种;提供煎6 药服务。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 1 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 75%以上的村卫生室配备针 灸、火罐、刮痧板等基本器具以及 TDP 神灯等中医诊疗设备。 240%以上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药饮片不 少于 100 种,或者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 其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成药不少于 50 种。 (十二)建立县级医院和城市大中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中医药业务协作机制 县级中医医院和城市大中型中医医院应设置基层指导科, 安排专人负责,采取接受进修、巡回医疗、轮流下派、技术培训 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医
13、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建立有 效的双向转诊制度。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县 级综合医院和城市大中型综合医院,应将中医药作为技术帮扶的 重要内容。 三、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 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包括执业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 生院执业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占本机构医师 总数的比例达到 20%以上;其中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 2 名、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 1 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中医类别医师。 (十四)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 1 名中医类别 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
14、床类别医师;75%以上的村卫生 室至少配备 1 名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的乡村 医生。 (十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类别医师接受过省级以 上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岗位培训、转岗培训7 或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全科医生 的比例达到 20%以上,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中医类别医师比 例达到 50%以上。 (十六)开展基层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 育或专业学历教育,培训率达到 100%。开展临床类别医师和乡村 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率达到 90%以上。 (十七)开展基层老中医药专家师带徒工作。 四、基层中医医疗服务 (十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运用 6 种以 上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基层常见病、多发病。 (十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中医处方(包 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处方)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 于 30%。其中,中药饮片处方数占处方总数不低于 5%,中医非药 物处方占处方总数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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