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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总结汇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往往表现为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受国家对外政策调整,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制约。三、法律冲突:法律冲突又称作“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

2、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我国国际私法学界颇有争议,但这些争议无本质的抵触,涉外民事关系基于以下原因产生:(一)、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关系。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率的提高,使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科学技术的进步,交通、通讯手段的现代化,为商品交换提供了物质基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国际投资的热潮,促进了国际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交流和国家之间的技术转让,使得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侵权等民事关系大量涌现。当涉外民事关系

3、成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时,国家就要制定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调整,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二)、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了。各国之所以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作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又决定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二是因为法律的制定要受到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地理环境的制约,由于各国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地理环境不同,这必然造成法律制度上的差异。(三)、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4、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域外效力的冲突。五、法律的域内效力和法律的域外效力(一)、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二)、法律的域外效力:又称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六、国际私法中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那些:(一)、冲突法调整冲突法调整又称 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

5、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二)、实体法调整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七、19世纪以前,调整各国之间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只有冲突规范。八、国际私法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九、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迄今为止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十、我国不承认我国国内判例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我国承认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是法的渊源,在司法实践

6、中,我国法院已有适用美国法院判例确定中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先例。十一、国际条约是国际司法的主要渊源。十二、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惯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十四、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与冲突法是同义语。最早使用国际私法这一称谓代替冲突法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十五、从自然人的角度来研究国际私法,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的法律,形成“国际法学派”。第二章一、论意大

7、利的法则区别说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并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完全建立在物法和人法的区分上,认为凡属物法,则必须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且也只能在其管辖领域内适用,而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亦即对人不利的禁止性法则,是可以随其居民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巴托鲁斯为了区分哪种法则是物法哪种法则是人法,借助法条词语结构分析,如认为某一法条的主词是物,则属于物法;某一法条的主词是人,则属于

8、人法。例如,法条规定不动产由长子继承,因其主词是不动产,是物法;反之如法条规定为长子继承财产长子,是人法。二、论荷兰的国际礼让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荷兰著名学者尤利克胡伯(U.Huber,1636-1694)。胡伯在受到前辈法学家的理论启迪后,提出了适用外国法是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礼让”,并认为每一个独立主权国家是必然有排除适用外国法的权利的,但是出于对外民事经济交往的需要,只要于本国的主权和民族利益不相违背,基于国际礼让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胡伯的国际礼让的理论集中反映在他提出的三项原则中: 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

9、,无论是长期的或临时的,都应视为其臣民; 3、主权国家对于一个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以上就是著名的“胡伯三原则”。国际礼让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从而提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三、 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萨维尼认为,援引国家主权和独立原则来论证法律适用必然导致法官只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而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用

10、。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该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萨维尼还分别就

11、身分,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提出了如身分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四、戴西对国际私法的研究成果主要在于他提出了著名的既得

12、权说。五、简述库克的本地说法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其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单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六、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七、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于1963年将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

13、文收集、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在该书中,柯里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利益应当让位。八、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私法作出规定的当首推中国唐朝永徽律九、19世纪末,出现了一些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十、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倡导下由荷兰政府发起召开的。十一、唐统治者在

14、永徽律的第一编名例章中作了这样的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第三章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冲突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二)、冲突规范和准据法想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冲突规范有强制性。(四)、冲突规范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二、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三、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

15、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侵权行为地”即为连接点。四、连接点的“软化处理”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接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的连接点,采用“当事人合意选择”、“最密切联系地”这种以主观因素或主观因素和客观标志相结合的标志确定连接点。另一种是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采用复数连接点的方式提高选择性。五、冲突规范分为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和重叠性冲突规范。六、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是一条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七、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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