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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与海关职能之探析Word下载.docx

1、一、反倾销税与海关的征税职能海关作为反倾销的税令执行机构,其征收反倾销税的职能在各国的反倾销法中都予以明确。海关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在于:第一,倾销行为的存在。第二,倾销行为产生损害或损害的威胁。第三,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第四,主管机关对倾销幅度和损害调查的做出肯定性裁定后。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海关才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的秩序,实现国际贸易中自我救济,因此反倾销税具有与关税不一样的作用,而海关征收反倾销税的职能要与反倾销税的本质特征相结合适用。1.反倾销税的补偿性、惩罚性与海关征税职能海关对反倾销税的征收主要是以补偿为主,一般是将倾销幅度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上限

2、,如足以抵消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可以选择低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在特殊情况下,反倾销税也具有惩罚性,例如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如果有关倾销产品的出口企业不参与诉讼,不配合调查,则在确定最终反倾销税时,调查机关只能依据申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来决定征收多少反倾销税,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对出口商而言是具有一定惩罚性的。无论反倾销税是补偿性还是惩罚性,海关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和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时候,都不影响海关行使征收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的职能。 反倾销税的选择性和价格承诺中的海关职能在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下,即便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反倾销税的征收也不是必然要发生的,还可以选择由出口商做

3、出价格承诺,以消除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因为价格承诺是以消除倾销的损害性为目的,所以一般价格承诺都具有有效期限,在这一有效期限内,海关须对国外出口商或出口政府是否遵守其承诺的价格或数量实施必要的监控,如发现有违反协议的情况,有关部门可以恢复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税的“多退少不补”原则与退税中的海关职能反倾销税的税额不能超过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如果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税额超过了确定的倾销幅度并经有关机关核实后,超出的部分由海关予以退还;如果在先采取了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临时反倾销税额的,多征的部分由海关予以退还,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

4、税税额少征的部分不再补征。 反倾销税的复审与海关征税职能复审是指反倾销税调查的主管机关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议的行为。复审后如证明,被控倾销的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则海关应将已征收的反倾销税退还给进口商;如果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仍低于正常价值,则海关将对进口商处以罚款,并按重新确定的倾销幅度计征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在弥补损害的必要时间内实施,一般规定为五年。但是如果到最后期限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复审发现反倾销税的终止会导致倾销及损害的继续发生,则可继续征税。因此,海关在征收反倾销税时,要充分考虑复审所产生的反倾销税时间的变更及反倾销税税率的重新确定等情况。

5、二、反倾销中的反规避与海关的监管职能进口国所征收反倾销税增加了出口商的出口成本,为避免出口成本的增加,出口商一般利用海关税则的规定将被实施反倾销的产品分解或改头换面或采取其他措施继续向进口国出口,从而规避反倾销。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的行为不仅使进口国的反倾销税无法“应收尽收”,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反倾销措施的补救效果,使进口国的国内产业的损害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补偿。因此,在反倾销措施确立后,海关应加强对被诉倾销主体及产品的监管,防止规避反倾销行为的发生。规避反倾销的行为主要包括在进口国组装型规避、第三国境内组装型规避、产品轻微改变型规避、产品后期开发型产品等四种形式。针对于不同类型的规避行为,海关可

6、以实施相应的海关制度进行反规避监管。1.海关对“在进口国零件组装”产品采取的反规避监管措施出口商为避免制成品在进口国被征收反倾销税,将生产该产品所需的零配件、组装件或原材料出口到进口国,然后在进口国组装成成品后再销售。这种规避的关键在于抓住了各国或地区制成品与零配件在各国或地区海关税则中的分类不同,在实践中海关对此类规避行为常见的监管做法是通过确定组装产品是否由出自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原出口国或地区的零部件、组装件或原材料所组装成的,以及将组装产品的价格与受反倾销令约束的相同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以此确定该产品是否应为反倾销税课征对象。 海关对“在第三国组装或生产”产品采取的反规避监管措施出口

7、商将已被征税产品的制成阶段转移到第三国或地区进行,然后将制成品以第三国或地区产品的名义出口到进口国。这一规避方法产生的原因在于:在正常情况下,进口国当局通常只对来自特定出口国或地区的特定或不特定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海关主要是依据原产地规则对此类产品规避反倾销税行为进行监管,即通过认定产品在第三国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以确定产品的原产国是否受反倾销措施的国家。 海关对“轻微改变及后期发展”产品采取的反规避监管措施出口商对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进行非功能性的改变,如仅仅对产品的形式或外观进行改变,或将产品进行轻微加工等或功能性改变,这种对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改变,使产品有别于那些根据进

8、口国或地区当局反倾销税法描述而确定的征税对象。由于这种改变实际上并不会导致产品的最终用途、物理特征及消费者购买的选择发生相应的改变,因此海关采取的反规避监管措施主要是将此类产品视为受反倾销措施约束产品的同类产品,对其亦同样课征反倾销税。除此之外,海关还可以在贸易主管部门反规避调查期间,对涉嫌规避反倾销的复进口产品收取相应反倾销税担保金后放行,或可要求与被征收反倾销税商品相关的生产企业和与被诉对象有特殊关系的企业定期报送有关被诉倾销商品的经营报表,并对关联方交易事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范进行披露。三、反倾销调查与海关统计职能反倾销调查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倾销调查;二是损害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海关可

9、以运用海关统计为反倾销调查提供详实、准确的数据。1.倾销调查与海关统计职能倾销调查涉及到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因此具有很强的涉外性,负责倾销调查的机构往往都是对国家贸易进行管理或直接掌握第一手资料的部门,如一国的商务部和海关,因此进口国可以依靠海关统计数据来确定“出口价格”。WTO的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国内反倾销法都没有对出口价格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一般情况下理解,出口价格为出口商将出口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是指出口国的国内正常价值与特定商品离开出口国的价格之间进行比较,而不是与出口产品的被进口价格做比较。因此,在GATT各缔约方中,将出口价格理解为离岸价

10、,只包括成本和出口商所承担的出口报关费用,但不包括运输和保险等各项费用,已形成普遍的认识。进口国的海关统计可以从宏观角度掌控货物的价格并可以适时、全面的进行纵向、横向的分析和国别比较。当然,确定出口价格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时并不存在“出口价格”,只能以第三国价格或构成价格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海关统计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损害调查与海关统计在反倾销法律与实践中,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包括三种类型: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如何判定“实质性”损害,在国际和国内反倾销法中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也无法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只能根据一国在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确定。一般而言

11、,进口国当局在调查实质损害是否存在时,要考虑诸多因素,数量因素也是其中之一。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应考虑进口产品的数量的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给国内产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数量因素的衡量主要依赖海关的统计数据,因为海关作为进出境管理机构,其统计数据不仅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准确性,更具有权威性和可信性。 反倾销预警机制和海关统计职能对于某些出口国而言,其可能因为出口商品结构不合理、出口数量过大,出口企业低价竞销的原因而导致进口国对其频频提起反倾销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国的海关统计可以在防范外国对本国反倾销调查方面发挥预警调控的作用。利用海关统计的数据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在研究海关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运用法律

12、赋予的行政、经济等手段会同行业协会协调出口产品的价格,从而避免或减少被提起反倾销调查。四、反倾销与海关的缉私职能尽管反倾销与海关缉私是两个不同法律领域的概念,但二者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反倾销与缉私并行不悖。1.走私与偷逃反倾销税海关合作理事会所制订的内罗毕公约将“走私”定义为“指以秘密方式将货品运过关境瞒骗海关的行为”,而该公约对“海关瞒骗”的解释,其中一种即为“欺骗海关藉以逃避全部或部分进出口关税和国内税行为”。反倾销税是以保护国内产业为主旨,由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特殊关税。当一个国家对某种进口商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并征收反倾销税后,该进口商品会因此出现进口价格上涨,进口数量

13、减少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该进口商品及同类商品最容易成为走私的对象。实践中尽管目前偷逃反倾销税的走私违法行为并不多见,但是随着关税的削减,各国对反倾销等非关税措施的适用越来越多,因此偷逃反倾销税应该成为海关缉私业务中关注的重要内容。 走私与低价销售因为走私通过偷逃关税降低了商品的成本,因此走私商品进入进口国以后,必然低价销售。从这个角度而言,当一个国家的某种商品走私泛滥时,该商品的销售价格必定要相对便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低价倾销的可能性就小。因此海关应将缉私和反倾销紧密联系,相互补充。:1宋和平黄文俊编着: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版李圣敬着:反倾销法律与诉讼代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二版李昌奎编着:美国反倾销实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徐立春着:谈海关在防范“反倾销诉讼”中的调控作用,原载于唯实杂志,199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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