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请您留意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种类和定义。 20、21.5.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意外伤害”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22. 条款目录第一章 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 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 投保年龄3. 保险责任4. 责任免除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 保险期间6. 基本保险金额7. 保险费率的调整8. 保险费的支付9. 未支付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 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0. 合同效力恢复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 合同效力终止第五
2、章 保险金申请13. 诉讼时效14. 保险金申请资料15. 保险金给付16. 其他核定结果17. 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六章 其他规定18. 受益人19. 保险单借款20.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21. 轻症疾病的种类与定义22. 释义招商信诺附加永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招商信诺永享康健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22.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您方(见22.2)须一
3、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附加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2.投保年龄出生满60天至50周岁(见22.3),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3.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见22.4)专科医生(见22.5) 首次确诊(见22.6)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已支付的全部
4、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见22.7)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见22.8),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22.9)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且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我方将
5、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二、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1条所规定的轻症疾病,我方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1条所规定的轻症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
6、保险责任自该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1条所规定的轻症疾病且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自该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轻症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将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三、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我方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该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
7、时起的剩余各期保险费:1.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1条所规定的轻症疾病;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1条所规定的轻症疾病且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轻症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4.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
8、或注射毒品(见22.10);四、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22.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22.12);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22.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22.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22.15)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22.16) (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中第25种疾病除外);七、战争(见22.17)、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22.18)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八、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
9、同的效力一并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22.19)扣除未还款项(见22.20)(含利息)后的余额。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我方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5.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6.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7.保险费率的调整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有权于每个保单周年日(见22.21)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本附加合同
10、的费率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方须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并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方,自该保单周年日起的各期保险费以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将按调整后的费率和现金价值执行。8.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9.未支付保险费的处理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见22.22)未支付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时起60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22.23),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
11、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并中止。10.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审核同意且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见22.24)后当日的24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若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需一并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我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在
12、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1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本附加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在解除合同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如果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所依附
13、的主合同一并解除。12.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效力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效力终止;四、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五、您方或我方按本附加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终止本附加合同;六、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效力终止。13.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4.保险金申请资料一、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申请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受益人身份证明;(4)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豁免保险费,申请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2)被保险人的户籍及身份证明;(3)医院出具的疾病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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