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高等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5、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P95-99)1、关于教师身份的法律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高校教师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
2、的专业人员。教师职业必须符合以下几条标准:(1)经过长期训练,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的基本技能和技术。(2)具有专业自主权。(3)为社会提供重要服务。(4)有以献身精神为核心的教师职业伦理规范。(5)实行教师资格制度。(6)有完善、系统的在职进修制度。(7)有教师自己的专业自治组织。2、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1)教师与政府的关系教师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具有纵向隶属性的法律关系,政府部门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地位,教师则处于服从地位,政府部门与教师发生关系时以国家名义出现并行使广泛的职权,教师也依法享有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等监督权。(2)教师与高校的关系教师和高校的关系
3、中有两种法律关系并存:隶属性法律关系、平等的民事聘任合同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学校要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必须对教师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有效的指挥和协调,与此同时,对教师来讲,不仅有依法服从学校管理、依法履行义务的职责,而且还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利。教师聘任制的本质就是学校与教师简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时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基础,双方具有平等性(3)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时教育和受教育,管理和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作为一方主体的教师具有开展和组织教育教学的管理权,而作为这一法律关系
4、的另一方主体的学生不仅有受教育的权利还有受教育的义务。(4)教师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地位,支持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任何人不许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不许用暴力方法侮辱教师或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6、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P99-107)高校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高校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7、
6、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P134-146)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
7、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5、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6、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8、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合法性: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2)内容不合法: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学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的事项;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3)程序不合法: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合理
8、性: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9、教师聘任制度(P115-118)教师聘任制度是学校与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性质:民事契约关系。教师聘任制度性质特征:平等、自愿;书面契约、聘期;权利、义务、责任对等。教师聘任制形式:招聘、续聘、解
9、聘、辞聘。10、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P152-153)高等学校拥有学生的学籍管理权。根据教育部1983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事项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是依据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教育部规章是我国的法源之一,所以学籍管理是属于以行政法为依据的行政执法行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有关工作发出通知。这是继
10、2008年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后,首次制订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从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对高校教师职业责任、道德原则及职业行为提出了要求: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
11、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
12、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2016年最新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1、教育法是法的一种形式,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2、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
13、规定。3、狭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我国的教育法特指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4、教育法的本质体现: 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本质表现以下两个方面。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5、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6、教育法的特征: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教育法以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7、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体现教育的民主性;保障教育的公共性;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8、教育法的主要渊源:宪法;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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