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根据服务需要合理布局,方便居民办事,并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相关配套。第六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设施功能设置及标准:1.室内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办理公共服务项目和便民服务项目。主要是党建、社会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综合类等便民服务。凡不涉及居民日常事务、切身利益的,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窗口。2.多功能室(会议室、党员活动室、道德讲堂、远程教育室等):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配备课桌、电脑、电视机、投影仪等。按照满足党员和居民代表会议以及开展教育培训等活动实际需要确定设施配备。3.警务室:用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按照公安部警务室建设标准建设,统一设置
2、警务室标识、标牌、灯箱、外墙外观和公示牌。4.调解室:用房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5.文体活动室(娱乐室、健身室):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6.办公室:用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7.图书阅览室:用房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并配备书橱、阅览桌,有条件的可配备微机和网线。8.养老或托老服务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房面积。9.室外文体活动场所。配有健身器材,周边环境绿化美化,可以满足群众健体、娱乐等需求。10.设置宣传栏、公示栏。公示栏和宣传栏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群众阅览。公示栏应经常更换公示事项,宣传栏应定期更换宣传内容。第七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结合居委会实际,合理设置室内外功能区,提倡一室多
3、用、一场多用。第八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维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居委会撤销或合并的,其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及设施由街道统一调配。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用房侵占、挪用、抵押、出租盈利或改作他用。街道将定期组织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章 综合服务管理规范第十条 统一规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名称。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用房统一名称为:李沧区沧口街道办事处xx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第十一条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悬挂中国社区统一标识(LOGO)。标识应悬挂在社区服务中心大门所在墙立面显著位置或挂于大厅显著位置。第十二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管理使用建立以下制度:1.场地管理制度。制定场
4、地(含各功能室)使用、管理、维护等制度,明确各相关方权责。2.利益相关方管理制度。建立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社区居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事务管理机构等利益相关主体的信息公开、意见征集、沟通反馈和监督评议机制。3.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费收支、财务审核、固定资产等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4.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包含电子、纸质及其他媒介形式,涵盖行政、财务、人事、服务、合作伙伴等内容,以及对档案保管、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详细制度。第十三条 各社区服务中心应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合理确定设施开放时间,周末和节假日应适当安排开放时间,满足群众的需求。第十四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设施设置志愿者、专业协会等社会
5、服务力量服务活动场所,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利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设施进行有偿服务时,必须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方可进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并坚持低偿或无偿原则。第十六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设施建立与街道的对接机制,实现社区信息平台的有效衔接。通过网络服务居民,倾听民情。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社区应设立社区服务大厅,实行窗口一站式服务。第十八条 社区服务大厅服务台面、办公桌面、填单台、接待椅、地面、电脑、后台办公室、档案室等保持整洁干净,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第十九条 电子阅览室管理人员要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杜绝不健康网站。严禁利用电
6、子阅览室微机发布造谣、煽动等不良信息。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娱乐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室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设施出现损毁应及时修理,确保设施使用安全,功能完善。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人员应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照顾好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第四章 其它第二十二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制定明确的卫生管理制度,倡导良好的卫生清洁习惯,张贴禁烟标志。第二十三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卫生责任区分工明确。服务设施做到无积尘、无蛛网、无污迹,活动场所无垃圾,重点区域定期消毒。卫生间保持正常使用,坚持定时冲洗打扫,保证清洁无异味。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主任是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根
7、据分工为各功能区安全责任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该组织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社区服务中心有偿经营的部分,投资方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中心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齐全完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完好畅通。第二十六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存有安全隐患的,应尽快消除并上报街道备案。在安全隐患未解决前应停止使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牌。第二十七条 定期对使用的服务设施、电器设备、水电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停止使用。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责任,加强值班巡逻。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巡视制度,及时处理活动
8、场所发生的人员纠纷。第二十九条 做好下班前的全面检查工作,确保活动人员全部离去、电源电器全部关闭、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关门落锁。第三十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内的设施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所有固定资产应统一建档造册,由各活动区或办公室保管、使用,贵重物品由专人管理、使用。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街道办事处街政科负责解释。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建设的意见关于新建住宅小区按 户 平方米的标准无偿为社区提供办公服务用房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办公服
9、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社区“两委”办公室、公共服务站、老年之家、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及居民休闲娱乐活动中心等场所。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 户 平方米的标准为社区配备办公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新建住宅小区无偿提供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列入国有资产,产权属于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第三条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新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由市、县(市、区)两级规划建设部门牵头,国土、房产、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共同配合,根据居住人口、地域面积等合理新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并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选址、建设过程
10、全程把关。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面积,以及无偿移交给社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等事项(该前置条件应由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条件和规划审批中予以设定),规划建设部门对不按规定配备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第五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施工图)中明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具体类别、建筑规模、设置位置。第六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当地民政部门参加,严格核实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具体类别、建筑规模、设置位置,对于规划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
11、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套到位,经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章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第七条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由房产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给社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和房管部门要对 年以来新建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规划审批情况进行清理,凡是规划时要求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而没有落实的,根据相关政策予以追缴。办公服务用房追缴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共同参与。第九条 零星开发建设的小区,不能配套建设
12、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未能达到配建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面积标准,提供、补齐相应面积的一楼门面房作为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或根据市场评估价折算成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经费,交由社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用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建设、购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十条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的具体程序为:1、开发建设单位将验收合格证明(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等)交与县(市、区)民政部门,并签订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2、开发建设单位凭与县(市、区)民政部门签订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
13、交协议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大)产权证,房产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项目房屋(大)产权证;3、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相关资料(包括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规划结构图、房屋(大)产权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移交给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4、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共同向国土和房产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小)产权证,办理过程所需税、费全免。国土部门根据小区总建筑面积及用地情况,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办土地分户时,凭房屋(大)产权证等有关证件、材料办理分摊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县(市、区)民政部门与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书;5、街道办事处(
14、或镇人民政府)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相关资料交所在社区居委会,并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设施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转让、置换。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用于抵押贷款,也不能列入房屋的公摊面积,房产部门应对此把关。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房屋维修基金支出,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补充,保障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正常使用。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掌握设施的使用情况,定期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违规使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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