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事件管理程序doc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事故事件管理程序文件编号:QG/HBYT 088-2014 修改次数:0发行版本:D 页 码:1/421 范围本程序规定了公司范围内各类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记录、统计等内容。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2 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油安字200757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安全201338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则安全201338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3 术语及定义本程序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
2、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具体分为员工伤亡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3.2 员工伤亡事故,是指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工业中毒事故。3.3 生产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危险化学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3.4 设备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
3、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3.5 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以及电气生产事故致使区域大面积停电等。3.6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3.7 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3.7.1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3.7.2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3.7.3 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3.7.4
4、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3.8 环境事故:是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3.9 工业生产安全事件: 是指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3.10 道路交通事件: 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3.11 火灾事件: 是指企业生产、办公以及生产辅助发生
5、的意外燃烧或燃爆现象,造成的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3.12 其他事件: 是指上述三类事件以外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4 风险 4.1 事故损失的保险索赔没有及时办理,索赔的金额不准确(k)。4.2 事故损失统计或计算不齐全、不准确。4.3 赔付、罚款结算的项目不完整。4.4 由企业承担的损失未经有效审批(k)。4.5 对于重大财产损失未披露。5 职责5.1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事故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负责事故、事件统计上报工作。5.2 公司及各单位生产、设备、运销等专业部门负责组织或参与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5.3 公
6、司及各单位工会、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参加事故调查,并依据事故调查结果,按照有关程序和职责权限,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5.4 财务处负责人对会计报表附注中涉及的重大财产损失事项进行审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报告”和“管理层声明书”上签字确认。5.5 各单位负责事件的调查和上报工作。6 管理工作流程图事故事件管理流程图7 管理内容7.1 事故事件界定及等级划分7.1.1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照造成的后果大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级别。7.1.1.1 一般事故a)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
7、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1.1.2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1.1.3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1.1.4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
8、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7.1.2 环境事故界定及等级划分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环境事故分为:特大环境事故(I级)、重大环境事故(II级)、较大环境事故(III级)、一般环境事故(IV级)、一般环境事故(V级)、一般环境事故(VI级)共六级。7.1.2.1 特大环境事故(I级,下列条件之一)a)发生30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及以上;b)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c)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
9、到严重污染;d)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e)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f)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g)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h)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7.1.2.2 重大环境事故(II级,下列条件之一)a)发生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b)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c)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
10、以下;d)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e)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f)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重大污染的事故。7.1.2.3 较大环境事故(III级,下列条件之一)a)发生39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b)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c)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d)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及以上、15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造成较大污染的事故。7.1.2.4 一般环境事故(IV级
11、,下列条件之一)a)发生12人死亡;b)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c)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d)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吨以下,造成一般污染的事故。7.1.2.5 一般环境事故(V级,下列条件之一)a)人员中毒死亡的;b)人群出现明显中毒症状或受到伤害的;c)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d)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7.1.2.6 一般环境事故(VI级,下列条件之一)a)人群出现中毒症状的;b)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c)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d)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
12、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7.1.3 事件的等级划分7.1.3.1 生产安全事件分为:限工事件、医疗处置事件、急救箱事件、经济损失事件、未遂事件五级。a)限工事件:是指人员受伤后下一工作日仍能工作,但不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在岗位全部工作,或临时转岗后可在整个班次所转岗位全部工作的情况。b)医疗处置事件:是指人员受伤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c)急救箱事件:是指人员受伤仅需一般性处理,不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d)经济损失事件: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e)未遂事件:是指已经发生但没有造成人员伤害
13、或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7.2 事故报告程序7.2.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要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发生交通事故同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通部门。7.2.2 基层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厂级安全环保部门,并按照事故类别,同时报厂级业务主管部门。7.2.3 厂级安全环保部门要立即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同时,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公司相应主管部门。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应当按7.2.2、7.2.3规定报告。7.2.4 发生事故,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填写事故快报表(见附录A)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7.2.
14、4.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7.2.4.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7.2.4.3 事故的简要经过;7.2.4.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7.2.4.5 已经采取的措施;7.2.4.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2.5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所在单位在公安交通部门下达事故责任认定后72小时内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在交通事故结案书下达后2日内,将事故结案情况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汇报,并送事故结案书复印件一份。7.2.6 在外地发生的交通事故、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7.2.7 事故情况发生
15、变化时,应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2.8 各类事故均要按时上报。对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单位,视情节取消其年度先进单位评选资格或直接定为年度安全环保不合格单位。7.3 生产安全事件报告程序:7.3.1 任何生产安全事件都应报告和统计分析;7.3.2 发生生产安全事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视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并立即向属地分管领导报告;7.3.3 公司各单位应对及时发现和报告事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隐瞒生产安全事件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7.3.4 对不认真组织分析生产安全事件和落实整改措施的各级管理人员应该进行处罚。7.3.5 外部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分析、上报、并录入HSE信息录入。7.4 事故应急7.4.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4.2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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