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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规范三Word文档格式.docx

1、第二章 有轨运输 第一节 准轨铁路 第二节 窄轨铁路第三章 船舶运输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航 道 第三节 码头与临时停靠 第四节 客轮与轮渡 第五节 行 驶 第六节 汛期船舶安全 第七节 雾天航行 第八节 浅滩航行 第九节 拖 航 第十节 预防大风、台风的规定 第十一节 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章 索道运输第五章 起重运输 第一节 起重机具 第二节 主要安全规定 第三节 大件吊装第一节 道 路 第 1.1.1条 工地对内及对外交通运输道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规划应具体周密,既要满足施工需要,也要保证安全运输。 第1.1.2条 对于永久性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应

2、根据公路的任务、性质、运输量、沿线地形、地质等因素,确定公路等级及技术标准。 第1.1.3条 对于为专项工程服务的临时性交通道路(如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其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保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2.必须根据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但双车道一般不得窄于7.0m,单车道不得窄于4.0m。必须要有错车处所。 3.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纵坡一般应控制在 8以下,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3。 4.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地。 5.必须作好排水设施。 第 1.1.4条 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其宽度:人行便桥不得小于1.2m;手推车便桥不得小于1.5m;马车、斗

3、车或汽车便桥,应有正式设计,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5m 。 第1.1.5条 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不足、桥头引桥、高路堤、交叉口和地形险峻等地段,应按规定设置标志、护柱、护墙等安全设施。无明确规定者,亦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第1.1.6条 交通道路、桥梁、排水涵渠、及沿途挡护等均应经常整修养护,保持道路畅通。各种建筑器材、废料等应堆积在道路两侧距排水沟边线2050cm以外,以防沟壁坍塌。 第1.1.7条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严禁在土质边坡上种植农作物。严禁任意掏挖坡脚,以防止边坡坍塌。 第1.1.8条 运送超宽超长或重型设备时,事先必须组织专人对路基、桥涵的承载能力、

4、弯道半径、险坡以及沿途架空线路高度、桥洞净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确认可靠后方可办理运输。第二节 机动车运输 第1.2.1条 机动车的使用必须执行公安部制订的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酒后开车、无令开车。 第 1.2.2条 车辆涉水过河前,应先了解水深及河床情况,不得冒险行车。水面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行车过河。 第1.2.3条 车辆在泥泞坡道上或冬季在冰雪路上行驶,必须安装防滑链,并减速行驶。 第1.2.4条 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洞内时速不超过8km,在会车、弯道、险坡段不得超过 3kmh。 第1.2.5条 车辆过渡时必须遵守渡船的有关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5、。 第1.2.6条 载重汽车载客,除取得公安部门许可证外,并遵照其规定的额定人数和车速,严禁客货混装,车厢栏板高度不足1m时不准站人。 第1.2.7条 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翻斗车、及拖拉机除驾驶室外,不准乘人。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第1.2.8条 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准带病或超载运行。 第1.2.9条 当拖带车辆时,只准拖带一辆已损坏的车辆。原则上应以大吨位车拖带同吨位或小吨位车,不准以空车拖带重车。被拖车辆必须是方向、制动均有效,夜间有照明,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 第1.2.10条 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得停放于斜面坡路上,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并于轮胎处垫好卡

6、木(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致溜滑。 第1.2.11条 对自卸汽车除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向低洼地区卸料时,后轮与坑边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2.在坚实地区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其高度应不低于车轮外线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钢两侧外轮边缘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设红灯。 3.车箱未降落复位,不准行车。 4.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以防止因重心偏移而翻车。 5.当车箱升举,必须在车辆下作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使用有效的撑杆将车箱项稳,并在车辆前后轮胎处垫好卡木。 第1.2. 12条 油罐车,除遵守上述有关安全规定外,并

7、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金属链条; 2.装卸油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3.罐车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4.罐车装有油料时,遇雷雨天气不准停放在大树和高大建筑物之下; 5.检修油罐时必须先除油放气、进行清洗,确认罐内无油、无油气,并在打开加油口后方可焊补,若修理人员欲进入罐内作业,则必须采取装设抽风装置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1.2.13条 载重汽车装运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第1.2.14条 其它各类汽车式施工设备的技术安全规程,见本规程第十六篇有关章节。

8、第1.2.15条 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规定,见本篇第二章第一节。第一节 准轨铁路 ()基本效定 第2.1.1条 水利水电建设单位的铁路专用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2.1.2条 由于专用线的工作项目、组织管理、技术设备与国家干线基本一致,且专用线一般均与国家干线接轨,甚至直接在国家干线过轨。因此,两者间共性较多,关系十分密切。为此,对于铁道部正式颁发的各运营工作安全技术规定(见本节附录),一般均应执行。如因设备条件限制,执行确有困难,亦应结合实际,酌情处理,确保安全。 第2.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运营工作的基本法规,也是铁路安全运行的根本保证,各专用线主管单位必须严格

9、执行,不得违犯,但对于工作线路(如铺设于采掘场工作面的铁路以及专用的运输支线等)或因设备条件,技术水平一时尚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中所列要求时,应由运营单位主管工程师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请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2.1.4条 各专用线运营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专用线状况及运输工作的特点编制“铁路运输规则”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各单位自行编制的“铁路运输规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与技术条件。 2.列车运行。 3.列车编组。 4. 接发列车。 5. 调车工作。 6. 扳道工作。 7. 信号。 8.养路工作。 9.工作人员安全细则

10、。 10. 事故处理。 11. 其他。 ()其它与铁路有关的安全技术规定 第2.1.5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及人员(包括水电铁路专业队伍)。 第2. 1. 6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眼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线路时,应经该铁路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 其设计和施工安排,不得违犯铁道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1.7条 所有人员在铁路线路上行走或工作时,均应认真执行下列规定: 1.横越铁路时,要一站、二看、三通过。不许钻车,严禁在运行中的机

11、车车辆前面抢越通过。横过双线铁路时,要同时注意两线列车运行情况; 2.顺着线路行走时,应走路肩,在站内应走两线路中间;桥梁、隧道应走人行道;复线区间应走两边路肩。禁止走枕木头、道心及复线两线路之间; 3.横越停留列车或车辆时,客车应从车门越过,货车应握紧把手由制动台或车钩上越过,不准踩钩颈或提起钩销; 4.严禁在车底下、线路中心、铁轨、枕木头、桥梁上、隧道内坐卧休息; 5.机车车辆未停稳前,除调车作业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禁止扒车、跳车。 严禁任意扒乘铁路车辆。 第2.1.8条 铁路道口应尽可能设在对铁路及道路均有良好瞻望条件的地点,并应按铁路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对各

12、种道口标志及拦木护桩等,要经常保持齐全、鲜明、正确。 未经专用线上级单位批准,不准任意设置道口。 道口铺面结构应符合铁路有关规定,不准用土、石填筑道口。 第 2.1.9条 行人、车辆通过道口时,要提高警惕左右瞻望,确认没有来车时再通过。机动车辆行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不准冒险抢越。 铁路轨道未设置道口的地段,禁止任何车辆通过。 第2.1.10条 各种机动车辆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m。 第2. 1.11条 铁路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 。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 第 2.1.12条 在电气化区

13、段通过或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长杆,导线等高长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m。 2.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不准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不准货物及任何物件超出机车车辆安全限界高度;严禁攀登、乘坐机车和任何车辆的车顶、以及装载的货物上;禁止在蒸汽机车的锅炉上、司机棚上和煤水车上、以及到内燃机车、电力机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禁止用水管冲洗机车、车辆上部。 以上禁止作业部位如确需作业,应经有关铁路部门同意,并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3.在带电接触网的线路上进行调车

14、时,禁止登上棚车(在区间和中间站禁止登上敞车和棚车)行走或使用手制动;敞车、平板车上使用手制动机时,不准踏在高于手制动机踏板台的车帮上或货物上。 4.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通知铁路有关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用水或一般灭火器浇灭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m的燃着物体时,接触网必须停电;若使用沙土灭火时,距接触网在2m以上者,可不停电。 (2)距接触网超过 4m的燃着物体,可以不停电用水浇,但必须特别注意使水流不向接触网的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 5.以上各条未包括者,均应按铁道部(79)铁机字654号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执行。附 录现将铁道部正式颁发的运营工作有关安全规定重点简介如下:()运输部门 1.行车人员工作安全:铁道部运输局1982年9月编制的行车规章第三册中“行车人员工作安全”部分。2.调车作业四项纪律十六项注意:铁道部(78)铁安监字第157号。3.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的旅客运输安全部分:铁道部(80)铁运字433号部令公布。4.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附件六”装卸车作业安全技术条件”:交通部(72)交铁运字1497号部令公布。(二)机务部门1.铁路机务安全技术规则:铁道部铁机办(63)字第828号部令公布。2.电力机车的安全技术规定:1976年人民铁道出版社出版电力机车乘务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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