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条 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指导,依据党纪国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学习宣传制度管理处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带头学习,率先垂范,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加强认识,深入领会中央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和具体规定以及部署和要求,并认真宣传贯彻落实。(二)议事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性的事项、干部任免等,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民主决策。(三)组织生活制度各基层党组织结合党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及时传达学习党的路线、
2、方针、政策。不论是哪个职务的党员,都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并编入一个支部或小组,保证每个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都能纳入到党组织的管理之中。在项目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四)民主生活制度管理处党政领导班子带头,在项目建设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抓好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领导班子及成员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五)工作责任制度按照党中央、
3、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建立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参建各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为本单位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管理处各部(室)的负责人为本部室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建设范围内,不同企业法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以交通部“廉政合同”范本为基础,针对经济合同的内容,订立并签署“廉政合同”;同一企业法人,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原则,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六)形势分析制度由管理处综合部牵头,
4、参建各单位定期进行廉政形势分析,及时掌握管辖范围内的情况,增强前瞻性和预见性,研究对策,改进工作,提高政治监察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参建各单位廉政形势分析情况,按照政监工作管理层次,每季度以书面形式,逐次报至管理处综合部,再由综合部逐级上报。(七)检查考核制度政治监察工作与工程建设主体工作实行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评比。在参建各单位自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检查评比,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为“劳动竞赛先进单位”。检查考核内容以廉政合同、项目建设各阶段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及考核评分细则为主要依据。(八)请示汇报制度政治监察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汇报。正常情况下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遇
5、有紧急情况,可先采用电话或口头形式请示汇报,事后必须补充书面材料。请示、汇报的主要工作内容:1、宣传教育、纪检监察、受理举报、调查处理等情况;2、政治监察工作的年度或阶段性计划、总结;3、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工作安排、建议;4、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工作情况。第六条 通过廉政形势分析以及其他方式,研究分析各项制度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弥补缺陷、调整修订、健全完善制度,提升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达到制度建设的效果和目的。四、工作内容第七条 管理处临时党委统一领导项目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管理处党政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阶段)工作计
6、划安排及总结。第八条 管理处综合部按照临时党委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协调开展具体的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一)学习宣传教育工作1、组织参建各单位,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主要内容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共十七大会议精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务院及交通部等国家部委、江西省委省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等厅局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廉洁自律、农民工问题等方面的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当前反腐倡廉正面人物先进模范事迹和反面人物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国内外重大时事报道等。2、督促参建各单位每月至少安排半天或一天的时间,组织所属人员集中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要
7、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评,切忌搞形式、走过场,要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能、学以致用。3、以上武高速公路网站和上武高速公路信息为主要宣传阵地,组织参建各单位定期向管理处综合部报道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活动、好人好事和典型经验,重点突出公路建设中的新经验、新成果、新人物、新风貌。参建各单位提供的稿件要求政策性强、观点鲜明、内容详实、图文并茂,形成扬善唾恶、扶正压邪的氛围,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同时充分利用宣传栏、简报、“龙门架”、横幅、标语等形式,在建设工地上大造声势,营造气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4、组织参建各单位积极向中央、省、市新闻单位和行业网站投稿。通讯报道工作要严格遵守党的宣传工作纪律
8、,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反映建设风貌为主题,弘扬正气,鞭挞丑恶;要真实准确反映客观事实,为项目建设服务。所投稿件由各单位党组织审核,报管理处综合部后再投递,原则上不要自行投稿。5、通讯报道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参建单位可根据用稿媒体、级别,每篇给予投稿人适当的经济奖励。(二)效能监察工作1、监督检查本项目各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以及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署和要求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和督促合同正常履行。2、广泛开拓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工作渠道,形成监督工作合力,提高监督工作效率。3、督促参建各单位及所属人员了解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
9、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三)查处工作1、受理来信来访、举报电话和开启举报箱,并作好记录。2、受理参建单位及所属人员违反纪律、法规、制度行为的控告、检举。3、按权限调查处理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纪律和制度的行为。对超出管理权限的事项及时逐级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4、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原则和纪律,防范和杜绝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现象。5、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坚持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6、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
10、利并重。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工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四)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五)管理处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责任追究第九条 对于违纪违法和违反制度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二)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三)本单位干部利用职权违反
11、规定乱办事,造成负面影响的;(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涉、对抗监督检查,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五)对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知情不管的;(六)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失职、渎职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直接行为者进行责任追究:(一)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或索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及其他喜庆活动、出国出境旅游、配偶和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方便的;(三)在公务活动中,要求或参与参加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高档娱乐活动的;(四)接受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
12、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的,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文件之外的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六)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或安排配偶、子女、亲友从事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监理分包等经营活动的;(七)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变更、工程验收中,放弃原则、降低标准、谋取私利的;(八)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参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第十二条 具有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附 则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建设管理处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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