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2供用电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供用电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4配电装置安装、防雷接地装置安装、线路敷设等施工内容的技术要求; 5安全用电及防火措施。3.2.3供用电设施的施工应按照已批准的供用电施工方案进行施工。3.3供用电设施的验收3.3.1供用电工程施工完毕,电气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试验合格。3.3.2 供用电工程施工完毕后,应有完整的平面布置图、系统图、隐蔽工程记录、试验记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发电设施4. 0.1施工现场发电设施的选址应根据负荷位置、交通运输、线路布
2、置、污染源频率风向、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口发电设施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4.0.2 发电机组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系统接地型式和接地电阻应与施工现场原有供用电系统保持一致。 2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 3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应采取限制中性点环流的措施。 4发电机组周围不得有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发电场所应设置可在带电场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并应标识清晰、醒目,便于取用。4.0.3移动式发电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停放的地点应平坦,发电机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2发电机金属外壳和拖车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3发电机应固定牢
3、固; 4发电机应随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5发电机上部应设防雨棚,防雨棚应牢固、可靠。4.0.4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5 变电设施5.0.1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5.0.2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日常巡检和维护; 2不应设在易受施工干扰、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5.0.3变电所对于其他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积与高度应满足变配电装置的维护与操作所需的安全距离; 2变配电室内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3变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4变电所外醒目位置应标识维护运行机构、人员、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变电所应设置排水设施。5.0.4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箱式变电站时,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A外壳防护等级(IP码)IP23,且应满足施工现场环境状况要求; 2 户外安装的箱式变电站,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3 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变压器应设置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并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示标识; 4变压器或箱式变电站外廓与围栏或围墙周围应留有不小于1m的巡视或检修通道。5.0.5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l油浸电力变压器的现场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
5、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的有关规定。 2箱式变电站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装有成套仪表和继电器的屏柜、箱门,应与壳体进行可靠电气连接口 3户外箱式变电站的进出线应采用电缆,所有的进出线电缆孔应封堵。 4箱式变电站基础所留设通风孔应能防止小动物进入。5.0.6变电所变配电装置的投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变配电装置安装完毕或检修后,投入运行前应对其内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2变压器第一次投运时,应进行5次空载垒电压冲击合闸,并应无异常情况;第一次受电后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0min。6配电设施6.1 一般规定6.1.1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三级配电,宜设置总配电箱
6、、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口6.1.2低压配电系统不宜采用链式配电。当部分用电设备距离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6.1.3消防等重要负荷应由总配电箱专用回路直接供电,并不得接入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6.1.4消防泵、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设备应设专用配电箱6.1.5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6.1.6用电设备端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照明:宜为+5%至-10%额定电压
7、; 2一般用途电机;宜为5%额定电压; 3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额定电压。6.2配电室6.2.1 配电室的选址及对其他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第5.0.2条的有关规定。6.2.2配电室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柜后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净宽不宜小于表6.2.2的规定;表6.2.2成排布置配电柜的柜前、柜后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净宽(m) 2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时,柜后的通道应设置两个出口; 3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棚顶距离不宜小于0.5m; 4 配电装置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照明灯具。6.2.3配电柜电源进线回路应装设具有电源隔离、短路保护和过
8、负荷保护功能的电器46.2.4配电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柜应安装在高于地面的型钢或混凝土基础上,且应平正、牢固。 2配电柜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可靠接地。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采用软铜线进行跨接,配电柜门和框架间跨接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6.2.4的规定。表6.2.4配电柜门和框架间跨接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mm) 额定工作电流L(A) 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 jr。25 2.5 25f。32 4 32L63 6 631* 10 注:ith 9z电柜(箱)内主断路器的额定电流。 3 配电柜内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汇流排,并有标识。保护导体(PE)汇流排上的端子数量
9、不应少于进线和出线回路的数量。 4导线压接应可靠,且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不伤线芯,不断股。6.3 配电箱6.3.1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末级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根据需要,再设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末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宜超过30m。6.3.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供电;动力末级配电箱与照明末级配电箱应分别设置。6.3.3 用电设备或插座的电源宜引自末级配电箱,当一个末级配电箱直接控制多台用电设备或插座时,每台用电设备或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
10、护电器。6.3.4当分配电箱直接控制用电设备或插座时,每台用电设备或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6.3.5户外安装的配电箱应使用户外型,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A外壳防护等级(1P代码)lP44,门内操作面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1。6.3.6 固定式配电箱的中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1.4m1. 6m,安装应平正、牢固早户外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柜,其底部离地面不应小于0.2m。6.3.7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内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保护导体(PE)汇流排,并有标识保护导体(PE)汇流排土的端子数量不应少于进线和出线回路的数量。6.3.8 配电箱内断路器相间绝缘隔板应配置齐全;防电击护板应阻燃
11、且安装牢固。6.3.9配电箱内连接线绝缘层的标识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导体L1、L2、L3应依次为黄色、绿色、红色;2 中性导体(N)应为淡蓝色;3 保护导体(PE)应为绿黄双色; 4 上述标识色不应混用。6.3.10配电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铜排或铜芯绝缘导线,当采用铜排时应有防护措施;连接导线不应有接头、线芯损伤及断股。6.3.11 配电箱内的导线与电器元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导线端子规格与芯线截面适配,接线端子应完整,不应减小截面积。6.3.12 配电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应通过保护导体(PE)汇流排可靠接地。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间的跨接接地线应符
12、合本规范表6.2.4的有关规定。6.3.13 配电箱电缆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底面,当采用工业连接器时可在箱体侧面设置。工业连接器配套的插头插座,电缆耦合器、器具耦合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1918及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2部分:带插销和插套的电器附件的尺寸互换性要求GB/T 11919的有关规定。6.3.14 当分配电箱直接供电给末级配电箱时,可采用分配电箱设置插座方式供电,并应采用工业用插座,且每个插座应有各自独立的保护电器。6.3.15移动式配电箱的进线和出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6.3.16 配电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应承受外力,与金
13、属尖锐断口接触时应有保护措施。6.3.17 配电箱应按下列顺序操作: 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一分配电箱一末级配电箱; 2停电操作顺序为:末级配电箱一分配电箱一总配电箱。6.3.18配电箱应有名称、编号、系统图及分路标记。6.4 开关电器的选择6.4.1配电箱内的电器应完好,不应使用破损及不合格的电器。6.4.2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负荷、接地故障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进线应设置隔离开关,总断路器,当采用带隔离功能的断路器时,可不设置隔离开关。各分支回路应设置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故障保护功能的电器。 2 总断路器
14、的额定值应与分路断路器的额定值相匹配。6.4.3总配电箱宜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6.4.4末级配电箱进线应设置总断路器,各分支回路应设置具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电器。6.4.5末级配电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6.4.6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安装和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 6829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的有关规定。6.4.7当配电系统设置多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应有保护性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末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干30mA,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Is; 2当分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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