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
2、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治疗,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部批准入学者,不得注册。家庭经济困
3、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学院(系)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部报送学生注册情况。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费,按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章 考勤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
4、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请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系)教学秘书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系)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
5、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可以根据需要参加选修课的学习、考核。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与考核不得超过35学分(试验班培养方案以外语言学分不计算在内)。 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的方式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交作业达到作业量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
6、课堂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学院(系)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返校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体育部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
7、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武汉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成绩 绩点 90100 4.0 8589 3.7 8284 3.3 7881 3.0 7577 2.7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0 60分以下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第六章 自修、重修、缓考 第十九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主讲教师批准可以免听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应当按要求完
8、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自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开课学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参加下次该课程的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考核合格的课程不能重修。第七章 辅修与跨校修读 第二十二条 第一学年GPA达到2.7及以上的学生,可以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其他专业。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辅修了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发给辅修证书;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辅修
9、了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达到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申请辅修的学生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教学秘书处报名并办理有关手续。辅修的学生既可以随选修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也可以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课程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辅修课程的审核等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负责。 第二十五条 放弃辅修的学生,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提供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部审核后,按选修课程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院
10、(系)审核和教务部认定后予以承认,由学籍管理办公室登载成绩。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七条 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 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学校或学院(系)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保送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及表演专业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小语种
11、(非英语)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学生、降分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及征集志愿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系)准许转专业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10,接收转专业人数应根据本学院(系)现有教育资源确定,一般不超过本学院(系)新生人数的10。 第三十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前三周。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第一学期末,学校公布转专业计划,学院(系)公布转专业条件、考核办法等; (二)第二学期第一周,学生申请,填写武汉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学院(系)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将转专业申请表送交拟转入学院(系)教学办公室; (
12、三)第二学期第二周,接收学院(系)考核,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送教务部审批; (四)第二学期第三周,教务部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补修。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应当在学校居住,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
13、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二)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学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教务部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第十章 退学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含旷考)的必修课
14、程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的(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至29学分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编入下一年级);(二)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28学分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依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部审核。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第十一章 出国(境)学习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由本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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