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丙 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加快鄱阳工业园区建设步伐,促进鄱阳县经济发展,支持投资者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鄱阳工业园区宏地工业产业城投资建设 生产项目。为了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第二条:项目位置该项目选址在鄱阳宏地工业产业城 号 m2,具体销售/租赁方式、销售/租赁价格、付款方式、厂房交付时间等在乙方与鄱阳宏地工业产业城签订的销售/租赁协议确定。(协议附后)第三条:权利义务1、甲、丙双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该项目
2、的报批及注册登记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2、在该项目启动前,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该可行性报告应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经营规模一致)递交给甲、丙双方。3、在该项目投产后,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污水、废气、噪音、烟尘等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必须进行项目立项、环保、消防、安全等评估和审批,且环保、安全、消防设施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并保证项目投产后正常运营,如未达到要求引发责任事故将全部自行承担。4、乙方在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用工。5、乙主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1)投资强度大于或等于4000
3、元/平方米;2)生产性税收贡献率大于或等于100元/平方米;3)项目总投资 万元,全部为省外资金;完成全部投资 万元大小或等于 个月;4)项目投产时限小于或等于12个月,项目达产时限大小或等于24个月(自入驻标准厂房之日起算)。6、乙方从 年 月至 年 月实现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等额扶持, 年 月至 年 月实现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给予等额扶持,从 年 月至 年 月实现的增值税按以下比例给予扶持:企业上缴的增值税由受益财政按以下比例予以等额扶持,用于企业就地发展。即年纳税50万元以下的,按乙方实际缴纳增值税总净额的5%给予等额的扶持;年纳税50万元(含)至20
4、0万元以下的,按乙方实际缴纳增值税总净额的10%给予等额的扶持;年纳税200万元(含)至400万元以下的,按乙方实际缴纳增值税总净额的20%给予等额的扶持;年纳税400万元(含)至800万元以下的,按乙方实际缴纳增值税总净额的30%给予等额的扶持;年纳税800万元以上的,按乙方实际缴纳增值税总净额的35%给予等额的扶持。双方特别约定:如乙方 年度及以后每年度实现的增值税未达到 万元,乙方将不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第四条:经营规模该项目投产后,年销售收入应达到 万元人民币以上,年上缴税收应达到 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五条:注册登记在该项目正式启动前,乙方必须出资在园区注册成立新的公司法人,并将其工商、一
5、般纳税人注册登记至鄱阳工业园区。第六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后应共同遵守,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有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赔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2、乙方项目的建设生产进度应严格按照一年全部完成并投产,二年达标并达产”的要求执行。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及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双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的三日内,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修改,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及协议。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
6、力事件,是指合同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政策限定,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第七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八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上饶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依法仲裁。第九条: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条:本合同所有日期均公历。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签署,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书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时间: 年 月 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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