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议和投资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三)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四)对所出资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2、 第六条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企业报省国资委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论证,为省国资委提供决策咨询。 企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由省国资委有关处室负责人及外聘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由省国资委确定。 第七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3、;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和备案管理。 (一)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省国资委审核: 1、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即:企业投资总额
4、达到企业净资产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或生产类企业投资总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非生产类企业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资类企业投资总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2、非主业投资项目; 3、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4、与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组织和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5、参股的投资项目; 6、全资或控股新公司的设立; (二)省国资委认为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经省国资委审核后,需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除需报省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外,企业其他投资项目原则上在实施前需报省国资委备案。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可自行决定是否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需由省政府
5、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省国资委,企业还须将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回复意见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需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7天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二)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省国资委应在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三)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省国资委应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6、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予以审核: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定量指标的要求,主要包括: 1、投资方向。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不应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企业资产负债率应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应处于合理范围内。 (三)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省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1、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2、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3、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4、资产负债水
7、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三条 备案程序如下: (一)对需备案的投资事项,企业应在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7天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二)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省国资委自收到备案项目的完整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核或者备案,应当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审核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或者备案项目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三)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五)投资合作方有关情况的
8、说明、证明文件; (六)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七)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审核后的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向省国资委申请延期或者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六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文件的,经查实,省国资委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等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二)对股权比例进行重大
9、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额超出投资预算20%以上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 (五)需要向省国资委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对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报送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必要时直接组织有关机构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
10、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六)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行为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七)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的审核、备案、实施及后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不办理和不按规定办理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审核或者备案手续的,限期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投资行为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国资委辽国资2005106号文件印发的辽宁省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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