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双向选择、择优留用”的原则。2、试用期界定2.1 新员工报到后,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正式入职并进入试用期。2.2 试用期正常为 3个月。2.3 试用期间若表现优异(受到嘉奖或表现突出) ,可提前申请转正(按转正流程申请),参加转正考核合格的,由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转正。新员工试用期间不能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的,根据工作需要试用期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延长期满仍不符合转正标准,将终止试用。3、试用期一周内,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以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若员 工拒签,公司有权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间,劳资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员工如提出离职应提前 3 天提出,
2、并填写离职申请表 ,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按正常程序办理。如员工对公司负有责任和义务或双方有特别约定者,需依约定条款办理。4、试用期间,新员工享有试用期工资,试用期计入公司工龄。四、转正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对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间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考核,以 充分了解该员工的符合度、稳定性、岗位匹配度,达成留住合适人才、淘汰不合格员工的目的。2、考核原则:员工的转正考核本着公平、严格、客观、结果公开的原则进行。3、考核方式:3.1 考核方式:相关部门评分考核 3.2 参与考核人员:员工直接上级、主管经理、设备管理部、质量保证部、技术管理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3.3 权重
3、设置:本部门70分、设备管理部10分、质量保证部30分、技术管理部10分,办公室10分、人力资源部10分。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应考勤扣分。4、考核流程及具体要求:4.1考核日期:每月15日、30日;4.2考核申请:操作工入职满30天以上,可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工作总结、工作收获、及申请原因。转正申请由部门直接主管及部门经理签字后,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情况安排考核日期。4.3 考核通知:人力资源部根据周期内申报转正考核人员名单及岗位,安排本部门主管、设备管理部相关人员、质量保证部相关人员、技术管理部相关人员、办公室安全员等对符合条件申请人进行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4.4考核方法
4、:部门直接领导对被考核人员专业知识(操作事项)、工作能力(特殊情况处理)、工作效率(产量完成情况)、工作态度、考勤纪律、现场5S、操作指导书等进行评分。相关部门在生产现场对被考核人进行现场设备点检及保养、本人产品质量状况、质量知识(产品缺陷辨别能力)、检验指导书、零件清单工艺参数及流程、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等考核评分,人力资源部全程进行跟踪并监控考核过程。4.5 人力资源部对考核结果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了解调查,签署意见。4.6 人力资源部将转正结果(提前转正、转正、延期试用、中止试用)以书面形式告知部门, 由部门负责人告知员工本人,终止试用的员工于试用期满三日内办理离职手续。4.7
5、员工对考核结果确认的,按考核结果执行,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申诉,人力资源部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结果。5、考核责任:员工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工作态度、能力及业绩负主要责任;直接主管对员工考核结果负主要责任,部门经理/主管对考核结果负审查责任,考察工作总结内容的真实完整性;下级/协作人对与员工日常工作交往中的能力表现负有考察责任。设备管理部根据被考核岗位要求,对被考核人员设备相关知识进行考核并对结果签字确认。质量保证部根据被考核岗位要求,对被考核人员质量相关知识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签字确认。技术管理部根据被考核岗位要求,对被考核人员技术相关知识进行考核并对
6、考核结果确认。办公室安全员对被考核人员安全知识的掌握进行考核,并对结果签字确认。人力资源部对试用期内员工出勤情况进行评分,并对评分结果签字确认。对考核记录缺乏、考核结果不符实际或缺乏依据, 人力资源部有权要求修正; 对严重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 人力资源部予以驳回。 人力资源部对所有员工转正及薪资调整具有最终决定权。五、考核评分标准:1、满分140分。其中:本部门占总分数的70分设备管理部10分质量保证部30分技术管理部10分办公室10分。人力资源部10分人力资源部根据出勤情况扣分2、评分方法:考核分为四个级别:优秀、良好、一般、差。每个项目有不同的分数范围,考核人根据本人情况在相应项目上评价打
7、分。最后由人力资源部汇总评分。3、评分结果:根据评分结果安排相应的转正或试用日期,详细如下:得分试用期30天60天试用期61天90天90天以上83分继续试用延长试用期或解除合同84分111分转正112分125分126分以上六、其他事项:员工入职三个月内未提出转正申请的,将一直发放试用期工资,工资标准按照试用期第三个月的标准继续发放,直至本人参加转正考核合格之日后方可发放转正工资,不予补发。公司所有操作人员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须遵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对于本办法不足或需要修 改的地方请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修改完善,并具有解释权。七、考核流程:见附件附件表格: 编制:人力资源部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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