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下1、为了截留我们裕民村村民征地补偿款,阳明区政府九年不让村民选举,没有法人代表即村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下派两届书记即周海琦和潘铁军,集书记、村长、会计于一身,一人说的算,截留征地补偿款;经过调查仅2008年征地补偿款被阳明区截留830万元。2、阳明区政府为了瓜分裕民村集体资产,有土地不分给我们村民,使我们成为失去土地农民,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毁林毁山毁耕地,未经过合法村民大会讨论,两届下派全能书记,一人说的算,非法占用裕民村北山耕地300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盖厂房,倒垃圾,使耕地被毁。使我们大部分村民成为失地农民。3、阳明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不为人
2、民服务,互相扯皮推诿,不按国家法律办事,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侵犯人权(村民选举权,耕地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1给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由于上述阳明区政府种种不作为原因使我们成为三无农民(无土地、无工作、无生活来源)。现在土地又开始征收,我们全体村民希望征收土地不能全部把钱分给个人,个人分到钱当时富裕,过后又返贫,不利社会安定团结,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一定按国家法律办理,给我们失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因此,我们全体村民希望,按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第20条及第29条规定那样,解决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四分之三的“三无”农民及全体村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3、及一些特殊救济金(不是新农合和新农保;因为新农合及新农保解决不了我们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落实情况审核制度(2010-07-17)规定办理,这样,我们村民之间没有矛盾,也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及和谐社会建设,在征地划款时,解决我们“三无”农民及全体村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一些特殊救济金(每个月必须补助金),加强廉政建设,在全省做个典型,加以推广。我们全体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村民,请求按国家政策和文件执行,解决我们“三无农民” 社会养老2保险,医疗保险及必须生活补助金。尊敬的领导,我们按法律要求如下:1、坚决要求阳明区政府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文
4、件即(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执行,同时必须执行黑龙江省省政府文件即(黑劳社发【2008】64号)文件;(黑人社发【2012】61号)文件;牡丹江市政府文件即(牡人社发【2013】290号)文件执行,解决我们“三无农民”即无土地,无工资,无养老保险(土地被征收,安置费被截留,没有分到一分钱纯三无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必须生活补助金。2、坚决要求阳明区政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章第九十六条规定。坚决执行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三月份,我们到省里,5月16日到阳明区政府,一直到现在阳明区政府推诿不给解决,追求阳明区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责任。4、请问阳明区政府下派两届书记给裕民村造成巨大土地损失,巨大经济损失,由谁负责?主要要求解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162名既全体村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一些特殊救济3金(每个月必须补助金)。注意:不是新农合和新农保更不是低保。 此致敬礼 2014-11-2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全体村民在这里叩谢领导。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