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合同双方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5.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6.物业服务经营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7.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本合同作为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对房屋买受人具有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理人):住 所: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区域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区域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栋数:总户数: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
3、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6.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7.物业使用中对业主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8.装饰装修管理服务;9.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保管;10.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服务,或者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按第 种执行。1.物
4、业服务标准等级按照 规定的 级执行。2. 。(前期物业服务质量见附件5)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与经营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公共服务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1.包干制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11) 。包干制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1)物业
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2)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费用;(3)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单方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2.酬金制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9)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1)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半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提取。(2)乙方 (每月/每季/每半年)按应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的比例提
6、取。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按比例承担。3. 。第六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物业: 物业:平方米。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按相应收费标准交费。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调整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公共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并每 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对物业公共服务费收
7、支情况有争议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2.专业机构审计,费用由 承担;第八条 本合同约定期限起始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前发生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之日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甲方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甲方的自有物业,其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甲方交纳。因甲方原因,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之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交纳此间的物
8、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甲方补偿给乙方。业主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承租人,并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出租情况告知乙方。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业主和乙方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空置手续: 。空置时间超过半年的,按正常标准的 %收取。本条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 (每月/每季/每半年)交纳给乙方,甲方应在(每月第 日/每季的第 月第 日/每年 月 日)之前履行交纳义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 (每月/每季/每半年)交纳给乙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
9、在(每月第 日/每季的第 月第 日/每年 月 日)之前履行交纳义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收费(一)停车服务费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由车位使用人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停车服务包括如下内容:1.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护;2.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管理;3.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4.车辆出入的指引、疏导;5. 。停车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停车库(位)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停车库(位)共有部位的维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3.停车库(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费用;4.停车库(位)的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5.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6.法定税费;7. 。(二)车位租赁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租赁甲方的车位,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甲方交纳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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