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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物价局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1、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10488号、苏国土资发2010323号、苏监发20105号、苏价服2010346号)、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苏价规20115号)、以及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实行市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通价服20102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2、我县实际,并经县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备案的范围全县范围内,除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外,其它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二、价格备案的原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市场状况,在县物价部门采集、监测的普通商品住房现行销售价格水平范围内,合理确定平均销售价格。(二)县物价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周期、配套设施标准、开发品质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以“补偿成本、合理利润、参照周边、控制幅度”为原则确定备案价格。三、价格备案的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普通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30日前到如东县物

3、价局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备案时须按照要求填写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报表(含附报材料)、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价目表、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成本表,同时报送以上电子文档资料。(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符合报备要求,经相关科室确认受理后,物价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备案手续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预售许可证。(三)申请备案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本期销售的最高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及成本变化情况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可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个月后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重新备案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四、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需提供的材料:(一)商品房价格备案申请

4、。(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出让合同、房产测量(预测)面积报告、小区规划平面图。(四)商品房建设项目成本资料,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包括住宅销售最高价格、住宅平均价格、车库价格含自行车库、汽车库、汽车位、阁楼价格、营业用房价格、精装修住宅价格)、层次及区位等差价、“一房一价”表、价格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上期实际成交价格(续备时提供)等相关材料,如实填写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报表(见附表一)。(五)成本认证报告书。(六)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五、规范价格

5、行为的要求 (一)切实落实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其销售价格。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1、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2、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3、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4、优惠

6、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5、其他。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1、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2、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3、其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并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价格信息。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商品房

7、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全面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重申新建商品房有线电视工程配套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新建住宅商品房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费、自来水开

8、户接水安装工程费等全部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律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对预售的各类商品住房,合同未签定以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定金、预交款等,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必须详细注明由购销双方约定房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县政府办公室东政办发2008190号文件规定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成本及市场情况,按实申报备案价格。凡开盘后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备案价的,物价部门即按实际成交价调整备案价,之后三个月内不得上调。(四)同一地块同期开工或同期交付的楼盘,三个月内分期分批报备,其价格必须基本保持一致。 (五)实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成交价格报告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重新报备时,将上期备案时段

9、内的实际成交价格向县物价部门报告。(六)严格执行县政府确定的房价调控目标。对报备价格明显偏高或者明显高于周边地块的,由物价部门组织成本调查和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进行查处,并提请税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以使商品房价格能够保持在合理水平。(七)为规范商品房成本核算,保证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及销售价格水平的合理性,经营者要委托有资质的成本认证机构进行成本认证。(八)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07158号)要求,要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将公用部分的地下、地面设施包括车库(车位)、物管用房、自行车停车场所等纳

10、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非公用部分,开发企业有权处置的地下、地面附属设施(包括开发商可自行处置的车库、车位)不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其价格(租金)一般由当事双方约定。(九)实行诚信申报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凡诚信申报价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经严格考评和社会公示,授予“价格诚信企业”称号。对申报不实的企业,将记入档案并公示。六、商品房销售和产权转移过程中,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二)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三)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在价外另行收取;(四)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五)在商品房销售及产权转移过程中

11、,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变相或强制服务收费;(六)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七)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的;(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县物价局将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如发现违规问题,即依法予以严肃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典型案件,从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七、本通知自2011年 月 日起执行。附件: (一)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报表(二)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价目表(三)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成本表(四)如东县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联络员登记表二0一一年五月 日主题词:住房 价格 备案 通知 抄送: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如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信访局,县行政服务中心,本局各科、分局、中心、档。如东县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 5月 日印发 共印130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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