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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73.docx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7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73单项选择题第1题:甲某与乙某系大学同学,共同承租丙某的一套一居室住房。因为该房屋电路老化引起火灾,致使甲某与乙某各自的部分财产被烧毁,就损失赔偿问题,甲某、乙某与丙某多次协商未果。甲某诉至区法院要求丙某赔偿。在本案诉讼中,下列关于乙某的诉讼地位,哪一个是正确的?()A.必要共同原告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普通共同原告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在本题中,因丙某出租给甲某与乙某的房屋电路老化引起火灾分别烧毁甲某与乙某的部分财产,也就是说,丙某与甲某和乙某之间分别存在同一种类

2、的侵权关系。因此,在甲某诉丙某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中,乙某属于普通的共同原告,故选项D是正确的。知识模块:诉讼参加人第2题:甲为一8岁的小学生,在校期间与同学乙发生厮打,因老师未及时制止,导致同学乙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为此发生纠纷。对于甲之父母的责任与学校责任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之父母与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B.甲之父母与学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C.甲之父母与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D.甲之父母承担监护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甲之父母的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学校为过错责任,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过错推定。本题中,学校存在相应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题正

3、确选项为D。知识模块:自然人第3题:高中生钱某于1992年9月2日出生。2010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人一家炼钢厂工作。2011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题中出现时间的概念,考生一定要特别注意,经计算发现钱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将同学李某打伤,而受害人李某在起诉钱某赔偿损害时,钱某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并且有经济能力。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李某的损失应由钱某自己承担,与其他人无关。如果题干中将“到炼钢厂工作”改为“考上大学上学”,则应当由钱某之父承担。第4题:赵某、王某、张某和胡某四人打算发起设立一家名为富康的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姜某、商某、邵某、夏某五人打算募集设立一家名为星星的股份有限公司。请问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是:A.四个发起人书面认足了富康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应当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B.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5、有五个以上发起人,所以富康公司不能成立C.五个发起人在星星公司的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了各认股人并作了公告。但因一些认股人拒绝出席大会导致创立大会始终无法举行,公司不能成立。在此种情形下,五名发起人认为他们有权抽回其股本D.五名发起人缴纳了出资、召开了星星公司的创立大会后,应当由创立大会从发起人中指定一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申请设立公司的相关材料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该法第

6、84条第1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因此,A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很明显,B项的说法也不正确。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出现C项中的情形时,发起人、认股人有权抽回其股本,所以,C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93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应于

7、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很明显。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第5题:刘备向孙权借款100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曹操作为保证人,约定曹操承担保证责任直到刘备向孙权还清本息为止。曹操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8、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由此可知,D为正确选项。第6题: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一也可提起行政诉讼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中争议土地的权属状态尚不确定,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所说的“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的状态,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不以复议前置为前提,所以C错误。对于省林业局的裁决行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

9、政诉讼。所以AD错误。第7题:宏达集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按程序指定管理人,以下候选人员中,哪一位可以被指定担任管理人?()A.李某是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曾经在履行职务中因重大过失行为被吊销专业执业证书B.王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也是宏达集团股东之一C.张某系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曾经因过失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D.孙某系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经验丰富,但是已定居国外,常年在国外工作,没有时间回国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

10、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结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A项属于第二种情形,不选;B项属于第三种情形,不选;D项属于第四种情形,无法履行管理人职责,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担当管理人;所以C项符合条件,虽然张某曾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不是故意犯罪。应当选C。第8题: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

11、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独立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独立于各当事人据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关系)而存在;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效力状况原则上不受基础关系效力状况的影响。所谓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之外的特定票据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所谓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或票据行为本身的瑕疵而发生

12、的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银行基于自己与持票人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向朱付款并进行债务冲抵,属于合法行使对人抗辩的行为,C项正确。第9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关系,错误的有:()A.诉讼代表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诉讼代理人没有B.诉讼代表人保护被代表人和本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只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C.诉讼代表人的权限与诉讼代理人的权限相同D.诉讼代表人的诉讼法律后果由被代表的共同诉讼人和本人承担;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法律后果由被代表人承担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都具有通过他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

13、讼义务的功能,但两者的区别是应当关注的:(1)产生的依据不同:诉讼代表人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协商产生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诉讼代表人与诉讼标的有着利益关系,其本身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与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其本身不是当事人。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要大于或等于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因此,A项正确,但不合题意;C项错误,但符合题意。(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的后果及于本人以及被代表的众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D项正确,但不合题意。(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诉讼代表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和其

14、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B项正确,但不合题意。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第10题:王某从某字画店买得一幅油画作品的原稿,上面没有署名。王某觉得这幅油画哪个地方美中不足,又不知到底问题在哪里。于是王某授权在某美术学院任教的秦某对画进行修改。经秦某稍作修改后,王某觉得这幅画已基本上无可挑剔,算得上是画中的精品了。王某遂将这幅油画拿到某书画展览会参展,并在画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一日,某书画家方某在展览会上看到了这幅画,发现这是他还未完成的草稿,于是找到王某主张著作权。双方就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在画的作者身份确定之前,

15、王某拥有该画的著作权,并可以依法行使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B.王某授权秦某对画进行修改和拿画参加展览都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C.在画的作者身份确定之前,王某可以对该画进行发表和复制D.该油画的作者确定为方某后,画的著作权归方某,王某拥有该幅油画的所有权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王某从字画店买得油画原稿后,取得了画的原稿所有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因此,画的原稿所有人王某有权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A项的著作人身权里包括署名权,故A项错误。B项中王某行使的是修改权和展览权,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和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可知C、D项都正确。第11题:朱月和马明是夫妻,朱月因怀疑马明与其女同事有染,聘请了一家私人侦探所对马明进行了“偷拍”,最后拍摄了马明与其女同事王菲同居的事实。朱月以此为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而马明也以朱月的偷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由,将朱月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朱月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朱月侵犯了马明的隐私权B.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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