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具有长期性、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住房储备金,通过个人缴纳、单位资助、定向使用的方式,建立的员工自我保障机制。第二条 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员工个人所有,并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人事档案关系在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院)的员工住房公积金由院财务资产处按院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的员工住房公积金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要建立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台帐,全面、及时、准确地记录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启用、缴纳等过程,公司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2、和使用手续。第二章 缴 存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员工本人上年年末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核金及年功工资之和。员工个人以上述基数的5%缴存,公司以上述基数的20%缴存,上述两项均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自本人档案正式调入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按时、足额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做到账账相符,定期对账,确保账面余额准确一致。第八条 户口迁出西安地区(含户口不在西安地区)并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到西安地区以外单位就业或出境定居的员工离开公司时,应交回公司为其预缴的住房
3、公积金。第九条 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一般基于两类情况:一类是员工住房消费时支取;另一类是员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时支取。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申请支取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一)员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二)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三)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部分。(四)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五)员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六)员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七)户口迁出西安地区(含户口不在西安地区)并与公司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到西安地区以外单位就业或出境定居。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额度(一)符合第十一条一至三项支取条件的属本金支取,账面留存最近半年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二)符合第十一条至四至七项支取条件的属销户支取,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员工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支取程序(一)人事档案关系在院的员工本人提出申请(不含离退休人员),按院规定,在院财务资产处办理支取手续。(二)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的员工1.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后,由公司开具介绍信。2.员工本人携带介绍信及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自行到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支取手续。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需提供的资料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其 它第十五条 人事档案关系在院的员工可通过院局域网或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人事档案关系在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的员工可通过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