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的教育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第五条 加强师德建设,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应努力做到
2、:(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教育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针政策的言行。(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
3、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第六条 守师德10条“红线”,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
4、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七条 学校是师德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要把
5、师德建设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之一,将师德建设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容落实。第八条 要形成完善的师德考核奖励机制,对涌现出的师德先进个人,县教育局定期进行评选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也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对重违反师德规定、造成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而尚未触犯法律的教师,一经发现、查实,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调整岗位。第十条 对教师重违反师德规定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教育局将给予部通报;情节重、产生恶劣后果的学校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同时在各项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第四章 教师资格、聘任
6、及职称评聘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把教师队伍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凡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教学岗位上任教。教师资格实行定期注册制度。第十二条 在各学段任教的教师应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园或其以上教师资格;小学教师应具备小学或其以上教师资格;初中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或其以上教师资格;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职校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或相同等级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鼓励教师申请办理更高一级的教师资格。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根据定编、定岗、
7、定责、定员的原则,由学校校长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落聘人员格执行单位聘任管理规定。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安排待岗。第十四条 继续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制度。各单位制定高级、一级教师岗位竞聘案必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建议和意见,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在农村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晋升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应分别累计有5年、3年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历。第五章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应按有关要求
8、,接受继续教育,作为续聘和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教师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第十七条 教师原则上要专业对口参加继续教育,并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信息化能力培训,按照规定完成继教学时,并由随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组织考核,确定学时学分。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学习。小学(幼儿园)、中学教师原则上要分别达到专科、本科学历,且专业对口,其中高中(中职)教师达到研究生学历应有一定比例,鼓励中学教师参加在职研究生的学历提高学习。第十九条 教师报考在职进修须经中心学校批准。报考脱产进修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教育局批准擅自离职脱产进修学习的,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工
9、资。第二十条 开展“215”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探索和建立名师和名校长的培养、评选和成长激励机制,鼓励和促进拔尖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第二十一条 开展中小学校长全员培训,全面提升中小学校长的办学治校能力和素养,并持证上岗。第六章 教师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级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认真做好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第二十三条 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应予以公示。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先表模及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加快构建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职业能力和工作绩效为重点
10、容、以学生及家长满意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充分发挥奖惩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一)教师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次年元月1日起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所在单位应视情况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教师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具备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聘期两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三)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11、。(四)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直接向较低等次调整该教师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单面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师评先表模正常机制,实施评先表模晋级制。教师在聘任期间,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奖励分综合奖和单项奖。综合奖:劳动模、师德标兵、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等。单项奖: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
12、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的申报原则上实行层级递进,不得越级申报(有突出贡献由上级直接命名表彰除外)。第二十六条 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期限为24个月。教师有违反师德10条“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直至开除。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
13、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教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教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l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
14、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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