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距离为25米等。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规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液化烃罐组120米,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100米。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规定:石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分别为:一级油库100米;二级油库90米;三级油库80米;四级油库70米;五级油库50米。(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以上公共设施均可归类为民用建筑居住区,对于民用建筑与危化品储存设施之间的距离,均可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 国家对某些危险化学品
2、生产企业规定的防护距离仍可适用以上公共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BGZ1-2002)第4、14条规定:“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第4、1、5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的上游建厂”; 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发布)。(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以上建筑在建筑
3、设计防火规范中列为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均有不同的距离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包括居住区、国家铁路线、厂外企业铁路线、厂外公路、通航江、河、海岸边等,均列出了距离规定。(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一条到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热污染危害。 向农田灌溉渠道
4、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也就是说企业的排污及重大危险源泄漏均不能影响农田灌溉、畜牧区、渔业区。(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第十九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根据军事设施的要求,军区和省人民政府在共同划定陆地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