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统称为“巾帼建功标兵”。 第二章 创岗条件第五条 岗位中女性人数占50%以上,且岗位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领域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第六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创建工作应纳入争创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及物质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中,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岗位争创标准,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成立创建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第七条 岗位负责人政治性强,业务精通,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技能熟
2、练,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第八条 岗位标识明显。有便民的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工作环境保持整洁、美观,办公用品摆放有序。第九条 岗位文化建设突出。制定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巾帼文明岗标识、服务承诺和有关制度张贴在明显的地方,并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巾帼文明岗”牌匾。第十条 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创建方案和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管理措施、考核评价制度、奖惩制度),并在成员中普及了创建知识。第十一条 创建活动成效显著。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企事业单位通过创建活动,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在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量指标考核中名列前茅。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高效的团
3、队,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辐射带动作用。第十二条 妇女组织健全,能够发挥生力军作用。妇女培训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成效,并定期举行岗位练兵或岗位比武活动,业务工作出色,经常在各类业务竞赛中获奖。第十三条 品牌建设意识较强。能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宣传推广“巾帼文明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提升创建水准。第十四条 社会责任意识强。“巾帼文明岗”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积极参与岗(企)村牵手结对共建“巾帼示范村”、共促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增收致富,并有促进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和妇女公益事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巾帼文明岗”成员能以巾帼志愿者身份积极参加
4、各类志愿和公益活动。第三章 申报命名、表彰奖励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申报命名程序:年初申报创岗培训公示创岗目标领导小组指导检查联合评审考核下年度授牌命名、发文表彰。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荣誉称号两年以上。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第十六条 省级“巾帼文明岗”采取“1”和“1+N”表彰模式。“1”是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每单年命名表彰。“1+N”是省妇联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双年联合开展行业(系统)命名表彰。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前确定申报创岗集体并填写巾帼文明岗
5、申报表,下年度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集体统一进行检查审核和命名授牌、发文表彰。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属地分级命名授牌表彰。全国“巾帼文明岗”由全国“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命名授牌,省“巾帼文明岗”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命名授牌,依次类推。第十八条 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荐申报的“巾帼文明岗”,被推荐集体若为市、县(市、区)级单位,须有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并备案。第十九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和命名表彰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带动更多的集
6、体参与创建。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检查审核要认真全面。一是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是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台帐管理、服务质量、现场情况和网络建设;三是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成效的评价;四是对申报集体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一条 省级 “巾帼文明岗”命名前进行公示。公示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在相关网络媒体上集中公示,时间为7天。第二十二条 省“巾帼建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的奖励制度,原则上荣获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每人奖励本岗位平均12个月标准工资。并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巾帼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第二十
7、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有激励机制。已获得“巾帼文明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省级以上“巾帼建功标兵”,可由审批单位向其所在单位建议并推荐,作为该单位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优先晋职晋级。“巾帼文明岗”所在单位要因地制宜落实有关激励措施,重视对“巾帼文明岗”负责人的培养使用。第四章 管理考核第二十四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市、县(区)级“巾帼文明岗”,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进行管理;有行业主管单位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全国“巾帼文明岗”由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委托省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
8、小组办公室管理。省级“巾帼文明岗”评审委员会由全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对全省“巾帼文明岗”进行评审和考核。市、县(区)级“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考核评审工作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同级妇联负责。第二十五条“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对审核认定的“巾帼文明岗”以文件形式命名表彰,并授予省级“巾帼文明岗”奖牌。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正在争创的岗位,要悬挂“争创省级(市级)巾帼文明岗”标牌,已获“巾帼文明岗”称号的岗位,要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巾帼文明岗”标牌,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
9、二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有效期四年。“巾帼文明岗”须每年向当地“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一份年终总结汇报材料,并接受当地“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监督,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每两年要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创建工作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到期仍不达标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摘牌。对符合创建要求且有效期满的“巾帼文明岗”集体下发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的文件。第二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1、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2、发生经济和刑事案件;3、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故事;4、出现
10、群众反映强烈,被舆论曝光,经检查情况属实的严重问题;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6、若单位撤并,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7、其他不符合“巾帼文明岗”基本条件的情况。第二十八条各地应逐级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原“巾帼文明示范岗”统一更名为“巾帼文明岗”。 第三十条 “巾帼文明岗”牌匾由授予该文明岗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省“巾帼文明岗”牌匾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统一制作,并注明有效期限。制作标准是:1、材料:铜板底2、字体颜色:“巾帼文明岗”为红色,其余为黑色。3、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045cm;省级为5540 cm;市(县)级为5035 cm。(凸型)。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行业、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限,属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3年下发的陕西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陕城妇巾领字200307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印发 巾帼文明岗 管理办法 通知陕西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5月30日(共印150份)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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