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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新共15页word资料文档格式.docx

1、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

2、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

3、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

4、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第三章 容貌毁损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受形。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

5、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二)面神经损伤造成

6、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第四章 丧失听觉4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第五章 丧失视觉5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损伤后,一眼盲;(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

7、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第

8、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第一节 颅脑损伤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

9、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第四

10、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第二节 颈部损伤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

11、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第三节 胸部损伤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12、。第四节 腹部损伤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第七节 其他损伤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1、出现休克;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3、严重呼吸道烧伤;4、伴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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