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 信通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按卡片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 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主卡和附属卡 共用一个主账户;主卡持卡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附属卡的支 付限额进行控制,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 负责。第五条 县级行社为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为信通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县级行社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 点;依照本章程规定申请取得信通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第六条 发卡机构、发卡网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第二章 申 领第七条 凡在xx农村
2、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认并遵守 本章程,均可在xx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申领信通卡。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 在使用信通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发卡机构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监护人负责。第九条 信通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卡应采用实名,不需要提供担保。第十条 单位卡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人民币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
3、面指定材料,由 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申领,要求 开设个人结算账户。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信通卡,应按照发卡网点要求如实填写开卡申请书,提供相关资料并签章,申领单位和个人 对其所提供资信状况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发卡网 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准予办卡。第十二条 申领信通卡起存金额:单位卡为人民币 1,000元;个人卡为人民币 10 元;多存不限,其余的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第十三条 信通卡一经开户,卡内同时分设借记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借记主账户具有人民币活期结算和定期储蓄等 账户基本功能,持卡人可签约开通代收代
4、付、网上支付、理财 等交易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为人民币账户,不记名、不挂失、 不止付、不计息、不设交易密码。第十四条 申领信通卡时密码(6 位)由持卡人自行输入; 批量申领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初始密码,不能进行交易,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修改密码后才能进行交易。第三章 使 用第十五条 持卡人领取信通卡时,应立即在信通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第十六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借记主账户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 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 凭据。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信通
5、卡、或通过其他机构绑定信 通卡进行定期扣款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七条 持信通卡可在xx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限个人卡)、查询余额、办理转 账、修改密码和在特约商户的 POS 机上刷卡消费。第十八条 电子现金账户最高余额和单笔最高支付金额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设置。第十九条 对同一张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发卡机构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 该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农村信用社任 一网点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账户。第二十条 信通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第二十一条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6、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 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金额超过 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个人卡账户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 项及属于个人的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还可以办理代付业 务。第二十二条 信通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凡因出租、出借、转让信通卡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责任。单位卡持卡人变更,应由开户单位出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 发卡网点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持卡人在自动柜 员机
7、(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2 万元。持卡人当日取款金额超过自动柜员机(ATM)限额的,可通过柜面按相关 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办理业务,须按照发卡机构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方式支付相关手续费。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如遇信通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在吞卡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ATM 所属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ATM 所属银行网点有权作废卡处理。第二十六条 信通卡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过期即失效,同时电子现金账户无法再进行脱机消费交易。有效使用期届满前, 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如需换领新卡或
8、卡片出现损坏无法使用,应持原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社任一网点申请换 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第二十八条 由于遗失、被盗等原因导致持卡人无法提供实物卡片的,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返还。第二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信通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网点不承担相关责任。第四章 挂 失第三十条 信通卡遗忘密码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农村信用社辖内任一网点申请办理书面挂失。在 核实身份后,可立即为其重置密码,当场不能核实确认的,应 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办理完毕。在营业机构办结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 人承担。第三十一条 信通卡遗失、被盗,持卡人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社任
9、一网点申请办理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口头或通过客户服务 系统申请挂失,并在 5 日内到发卡行社任一网点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否则 5 日后自动解挂,自动解挂后客户资金发生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网点受理挂失后即停止支付。 第三十二条 信通卡办理书面挂失后,在核实持卡人本人身份后,当天可为其办理补发新卡手续,当场不能核实确认的, 应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办理完毕。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尚未换领新卡前找回原卡的,可申请撤销挂失。口头挂失撤销可通过网点柜面办理;书 面挂失撤销由持卡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 份证件(代理人需持本人和持卡人的有
10、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 社任一网点。办理挂失撤销时,须填写撤销挂失申请书,待网 点受理后可继续使用原卡。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持卡人凭有效信通卡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 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正常卡业务, 持卡人有权向该网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网点查询 核对。(三)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方式了解其卡账户的 账务变化情况。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 于交易发生后 40 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 60 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如持卡人
11、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 可全部交易。(四)信通卡必须凭密码使用,因持卡人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五)信通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 续有效。(六)受理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 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 解决,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 发卡机构支付交易款项。(七)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 卡网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 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八)持卡人需注销信通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 发卡行社任一网点提出书面申请,结清全部交易款项、透
12、支本 息和有关费用后,交回信通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 金必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九)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信通卡,由此产生的 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网点)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卡网点要依法合规经营信通卡业务,根据本章程 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 的服务。(二)发卡网点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 投诉等服务。若持卡人对有异议的账务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时,发卡网点必须在 30 天内给予答复和处理。发卡网点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三)发卡机构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信通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并向持卡
13、人收取服务费用。 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 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 务。如持卡人拒绝接受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变更,须在变更生效 前申请销户。未申请销户的即视为同意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四)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以及有关规定,发卡网点有权 取消持卡人使用资格并收回信通卡。(五)伪造信通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通卡,冒用他人 信通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网点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交司 法机关解决。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网点造成 损失的,发卡网点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 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六)发卡网点对持卡人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
14、的责任。(七)发卡网点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国家司法机关 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信通卡借记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 扣划。第六章 计息和收费第三十六条 信通卡借记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电子现金账户不计利息。第三十七条 信通卡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按发卡机构公示标准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为约定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章程(冀信联字2010150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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