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创业团体的成立、协议签署 第八条:申请成立以经管分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为挂靠单位的创业团体,须经相关指导老师审查同意后,并由创业实践中心登记注册。第九条:申请筹备、成立创业团体都必须按照具体要求,真实地填报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描述、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项目所属行业、项目资金、其他合伙人资料。)以及经济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注册协议。第十条:筹备成立创业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创业团体项目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规范的项目策划。(四)创业团体的
2、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或侵犯他人产权。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工作程序如下:申请筹备、成立以经管分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为挂靠单位的团体,相关指导老师审查同意该项目后,发起人可以进行为期15天的筹备工作(桌椅、相关宣传材料);筹备结束后,发起人将筹备结果上报创业实践中心审查同意后,该创业团体被核准成立。方可进入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办公区。第十二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创业团体成立:(一)创业团体项目宗旨、内容、范围不符合章程中有关条款规定的;(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四)筹备创业团体的人数未超过5人的;(五)其它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
3、要成立的创业团体。第十三条:经创业实践中心讨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动员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近的创业团体合并。第十四条:创业团体的协议签署工作为每学期一次,在每学期的第一个月内进行。第十五条:创业团体申请协议签署的条件为经济与管理学院校内所有正式批准成立的创业团体。第十六条:创业团体的协议签署工作程序如下:(一)向创业实践中心综合办公室上交上一学期的项目策划及总结、创业实践中心协议签署注册表及人员档案表,并上报有关资料;(二)创业实践中心根据各创业团体上报的项目策划、创业实践中心协议签署注册表、人员档案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召开相关会议,对各个创业团体的学期工作提出全面的意见,上报相关指导老师
4、;(三)创业实践中心根据相关指导老师的批复,对符合协议签署要求的创业团体进行协议签署、注册登记。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况的创业团体暂缓协议签署注册:(一)没有及时上交工作总结、项目报告及有关材料的;(二)限期整改的创业团体;(三)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四)其它经审检被认定为需暂缓协议签署注册的。第十八条:没有进行协议签署注册的创业组织不得以经济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的名义经营任何项目,否则将追究该团体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报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创业团体更改项目必须按照本章相关条款重新申报成立申请,更改后原来的团体资格将不再存在。第二十条:创业团队加入其他项目
5、必须对该项目按照本章相关条款重新申报成立申请。第三章 创业实践中心的监督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创业实践中心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创业团体的项目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创业团体实施学期制检查和协议签署注册;(三)对创业团体创建其他项目的申请进行审查;(四)对创业团体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理。第二十二条:创业团体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可以自备商标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经创业实践中心登记批准。 第二十三条:创业团队财务分配管理制度由自己拟定保管,并且需在创业实践中心进行备份,如创业团队内部因财务分配问题发生争执,需及时与创业实践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分配依照上交的制度进行,如
6、还有异议,创业实践中心有权注销解散该团队。 第二十四条:创业团体经营项目内容要健康,积极,创业项目开展要有创新意识。第二十五条:创业团体项目经营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习、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时间。第二十六条:创业团体如需临时开展类似促销等相关活动或者临时增加创业项目,要以书面形式(活动计划,流程,宣传计划)向创业实践中心申请,在得到明确的批示同意后才可开展。第二十七条:所有创业团体与学校以外的商家合作开展项目的,必须向创业实践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备份,在得到明确的批示同意后才可开展。 第二十八条:创业团体在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团体身份。不得盗用其他名义进行
7、活动,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事。第二十九条:创业团队负责人需保该团队项目策划、创业实践中心协议签署注册表及人员档案表以备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各项凭证一同上交创业实践中心综合办公室,同时配合创业实践中心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对私自增加运营项目的团队,将以通报的公开方式视情况给予处理。第四章 创业团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 :任何一个学生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创业团体。第三十一条:创业团队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创业项目,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创业团体的管理和开展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创业团体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创业实践中心“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创业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执行法规、损害成
8、员利益的,创业团体成员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指导老师反映问题和情况。第三十三条:学生团体成员必须遵守学院和该团体各项规章制度。第五章创业实践中心办公区使用规定第三十四条: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办公区使用由经济与管理学院统筹管理。为规范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的使用与管理,维护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的设备与设施,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和校园管理规章,由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制定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工作办公室是经济与管理学院创业团体进行创业学术讨论,激发创业潜能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场所。创业中心反映经管分院面貌和校园的风气,关系到经管分院师生的切身利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申请
9、的创业组织。 第三十七条: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分院委托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行使创业中心办公区的管理权。 第三十八条:创业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对办公区使用规定进行学习理解,并对相关项目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中的使用性质是指创业平台创业团队及相关工作人员使用办公区时的性质。非创业实践中心审批的其他组织无权使用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办公区。 第四十条:在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办公室运营项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行相关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在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办公室内经营的项目应该是思想健康,积极向上的,并需符合经管分院的文化氛围。 第四十二条:大学生活动中心办公室开
10、放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9:00-17:30 第四十三条:创业实践中心办公区内窗户不允许悬挂、粘贴任何装饰物 第四十四条:办公室内由经管分院配备的统一调配椅子均由创业实践中心进行统一编号,桌子椅子如有损坏或丢失均由所属创业团体照价赔偿或自行修理。如需其他更多桌椅应自行解决。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办公室吸烟酗酒。如用餐需在用餐后将餐盒残渣清理干净 第四十六条:各创业团体负责的清扫区域每星期至少做两次清扫,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清理清洁。 第四十七条:所有在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办公,开会,及进行其他活动的学生,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不得私自动用场地内的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明火。 第四十八条:经济与
11、管理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注册协议中包含办公区使用规定协议,是由场地使用方和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共同签定。 第四十九条:签定使用协议前,使用申请方应仔细阅读使用办公区的各项制度,协议一经签定,创业实践中心视场地使用方为已明确各项规定。 第五十条:签定使用协议后,使用申请方即变成使用方,为确保项目的开展,在签定协议的当天,使用方应按照协议规定向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提交详细的创业项目策划案。经过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同意后,场地使用方可按照方案开展项目,逾期不提交项目策划方案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场地使用方负责。 第五十一条:场地使用方在大学生活动中心举办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清洁卫生规定:(一)不得未经申
12、请在创业实践中心己方办公区以外的其他办公地方粘贴任何宣传资料及广告。(二)场地使用方必须告知所有项目参与人员,禁止在办公区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垃圾。 第五十二条:布置场地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一)办公区布置必须在指定地点及指定范围进行,布置时不能影响创业实践中心其他项目方案的进行,否则管理方有权制止。(二)任何物品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及安全通道,不得遮挡消防栓,报警器,安全出口指示牌,不得影响办公室的人员出入。(三)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创业实践中心设备、工具,不得乱接电源,私拉电线以及私拉网线。 第五十三条:办公场地正式使用时,场地使用方自行合理组织,按照项目策划方案进行工作运营,
13、同时必须服从创业实践中心管理方的统一安排。 第五十四条:办公区检查是指办公区从准备使用到使用结束,由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管理人员对场地使用方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规情况进行记录。 第五十五条:办公室验收是指办公区使用结束时由管理人员对场地使用方所租借的场地、设备进行验收,对其打扫场内卫生的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十六条:办公室场地使用结束后,场地使用方即可与管理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主要包括创业项目策划案,经济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注册协议,办理完交接手续,场地使用结束。场地使用协议结束。第六章 创业项目负责人换任程序及规定 第五十七条:为加强创业实践中心组织管理,人事任免的制度化,规范化,
14、提高学生创业领导机构综合素质与工作能力,保证经管分院创业团体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候选人资格:1、具有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2、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在校期间无受过任何处分。3、在该项目策划实施中工作半年以上或为新成立项目创业团体发起小组成员,熟悉该项目的基本运作原理,同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综合能力。4、工作积极肯干,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工作成绩,在该创业团队中有较高的威信。5、学习努力,成绩较好。6、积极支持和配合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面临换任的创业团体需要如实填报项目负责人更换表、项目负责人资料卡并提前一周上交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备案。得到审批后方可更换负责人。 第六十条:更换创业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周前通知所有该创业团体成员。 第六十一条:未经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审批许可,由创业团体私下直接产生的主要负责人,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予承认,并有权解散该团队。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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