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时,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施工活动结束后,建设单位及时申请验收情况。被许可人建立和执行自检制度情况。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实地检查涉路施工现场。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勘查,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有关涉路施工材料等。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4.监督检查程序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
2、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交通运输局。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整改落实。督促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5.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南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检查中发现涉路工程项目的施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设置非公路标志行政许可为加强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非公路标志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
3、路权,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县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申请人或单位。设置非公路标志是否符合公路法等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公路发展规划的要求。设置非公路标志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实地检查非公路标志设置施工现场。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非公路标志设置活动进行勘查,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有关非公路标志设置施工案卷文书。核查反映被许可人或单位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整改措施。对在检查中发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不符合许可要求的,立即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二万元
4、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为加强县农村公路车辆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车辆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本县区农村公路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个人;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的机具行驶县农村公路的单位。车辆超限运输载运的物品情况。车辆超限运输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及通行证的真实性。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的机具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
5、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县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的机具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现场检查。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车辆和物品。检查车辆行驶证,并利用称重设备或者测量仪器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核对车辆
6、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一致。询问当事人。向车辆驾驶员或者车辆所有人调查了解超限运输车辆、载运货物、行驶路线等情况。制作笔录。根据检测数据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将询问当事人的情况制作成询问笔录。对检查中发现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不一致或者改变行驶路线的,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改正的不予放行。对在检查中发现超限运输的,责令停止行驶,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县农村公路养护项目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资金安排的养护项目管理,提升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1.监督对象实施农村公路养护项目的各相关参建(乡镇、农垦、有养护资职公司及采取
7、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的单位。各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参建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要求。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人员到位情况,进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检查项目是否按照相关程序管理,是否按批复计划全部实施完成,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检查项目资金是否使用管理规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对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县道每月检查1次,重要乡道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乡道、村道每年检查应当不低于1次;对农村公路养护一、二、三类桥梁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主要对四、五类危桥梁每年检查不低于3次。对项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及时如实上报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8、。不定期检查。对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县道、乡村道路及桥梁在台风、暴雨汛期及特殊情况下每年检查不低于4次。4.监督检查措施县公路管理机构将根据事权分工,做好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督促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方认真履责。听取项目各参建单位的汇报,可以提出质询。查阅项目有关合同文件、内业资料、数据等;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的抽查方式和检查频率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项检查。5.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安排,制定项目管理方案,明确职责,进行监督。开展监督检查(抽查)。依据有关规程
9、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养护工程的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结束后,向各参建单位进行反馈,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各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参建单位与个人根据督查意见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根据整改报告情况组织抽查复核。整理存档。相关检查材料整理存档。6.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南省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检查中发现公路维修养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责令停止,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取消公路养护资格。(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公路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滋生执法腐败现象,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严格根据行政处罚法。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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