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1 ,大小:24.04KB ,
资源ID:14362220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436222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最新推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word范文 13页Word文件下载.docx)为本站会员(b****4)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最新推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word范文 13页Word文件下载.docx

1、现就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1、在审理建筑队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以合同的当事人为诉讼主体。2、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合同当事人一方诉至法院的,应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建设单位以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名义起诉的,应告知其更换当事人,如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承包方起诉建设单位的分支机构,也应告知其更换当事人,如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3、建筑施工企业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

2、诉至人民法院的,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应当追回该建筑施工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无营业执照的,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原则上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坚持以建筑工程的承包方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建设单位起诉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可按本意见第2条处理。4、建筑施工集团企业下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外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的,应以该企业作为诉讼主体。5、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应由出借人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

3、应诉。6、因共同承包、联合承包而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的,应以共同承包人、联合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发包方仅起诉一方承包人或者仅一方承包人起诉发包方的,应通知或追加其他承包人参加诉讼。共同承包人、联合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应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7、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原则上以分包合同的主体确定诉讼当事人。如建设单位因分包工程起诉总承包人的,应追加分包单位为共同被告,如建设单位直接起诉分包单位,应追加总包单位为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认 共同被告。分包单位就分包合同起诉总包单位的,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系追索工程款或建筑材料、建设单位有责任的,可列其为第三人。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直接起诉建设单位的,应裁定驳回起诉。8、因转包产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如建设单位起诉,应列转包人和接受转包人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应以转包人和接受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可列为第三人;存在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9、具有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10、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该企业为承包人。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的,该企业

5、是法人的,应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列发包人和该承包企业为共同诉讼当事人。11、以筹建单位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产生纠纷后如该单位已经批准成立,应由该筹建单位或临时机构,由设立或开办该单位的组织起诉或应诉,临时机构诉讼前已被撤销的,由撤销该临时机构或接管该工程的单位起诉或应诉。12、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如为个体建筑队,应以工商登记上注明的户主或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如为个人合伙建筑队,原则上应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如个人合伙建筑队经工商登记为合伙

6、企业,应以该合伙企业为诉讼当事人。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建筑队对外承揽建筑工程发生纠纷后,不论该建筑队是否有营业执照,均应以开办该建筑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二、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14、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即应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15、要注意审查合同的形式要求,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具备的形式和履行了有关审批手续的合同,应当依法确认其有效。如合同欠缺一般行政部门所要求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有关形式要件,除合同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16、按照中华

7、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必须具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签订的建筑队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17、按照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村镇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工匠,必须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未取得该证书的,所签订的建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前所订立的村镇房屋建筑合同除外。18、建设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应认为定为无效,但法人予以追认的或者表示反对并已实际履行的,可确认有效。19、经过合法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或筹建单位对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

8、同,应认定为有效。20、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冒用、盗用他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他人名义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2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如该建筑施工企业取得与所承包的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可认定合同有效。22、不具有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队伍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无论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一律认定无效。但被挂靠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将承揽的工程交给挂靠单位施工的,不影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23、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

9、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2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建筑工程,应审查每一个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并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签订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承包合同,应认定有效。25、合法总分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总包合同合法;(2)分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3)对外分包工程须在总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4)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5)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行分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总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26、建筑施工企业将承揽的建筑工程转包的,不论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或认可,应一律认定为无效

10、。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转让有效。(1)被转让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2)合同转让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3)受让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4)转让方不得牟利和违背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转让行为无效。27、1996年6月4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以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的,该约定条款应认定无效。28、在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

11、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予主张,法院也应审查合同的效力,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确认和说明。三、关于有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29、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要增强合同意识,对依法确认为有效的合同,一般应以合同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但合同订立后,如果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因素,如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致使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解除。对于当事人可预见的市场风险,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不应予以支持。30、在审理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中,一般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和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12、但约定的价款明显超过或低于市场价的30%,所得的劳动报酬明显超过或低于同类劳动标准的30%,致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应公平合理地对约定价款予以变更。如约定价款与市场行情差别不大或约定的价款虽对一方不利,但是由于该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经营管理不善或主观判断失误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该方当事人主张变更工程造价的,不应予以支持。31、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进行了工程结算,签订工程结算书的,原则上应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书作为定案依据;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工程结算书有异议而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请求法院予以鉴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32、一方当事人诉讼或诉讼期间自行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或审计,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或

13、审计结论予以认可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如对方当事人提出该鉴定或审计结论确有漏项的,人民法院可单独漏项部分委托鉴定或审计。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或审计结论予以否认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3、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结算约定不明或对结算争议较大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查,并经当事人相互质证后,方能作为定案依据。34、一审期间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工程结算进行鉴定并依法作出裁判的,二审期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以及原审法院依据该结论作出的裁判结果不服,而申请法院予以重新鉴定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确有错误的除外。35、一审期间一方当事人

14、未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果作出缺席判决的,二审期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请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支持。36、对合同约定的一次包死的建筑工程,如合同有效,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对合同履行中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价款,双方有补充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补充约定的,应按照当地现行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对未完工的工程,应从合同总价款中相应扣减按现行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出的未完工程的造价。37、建筑工程质量一般应以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文件作为依据。对当事人提出的对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文件重新鉴定的申请,一般不予支持。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建筑工程质检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文件有异议,应告知当事人向该质检部门申请处理。在质检部门处理期间,可裁定中止诉讼。如质检部门不予处理,视为当事人举证不能,对当事人的异议不予认定。38、在审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中,应当注意区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39、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违约金的总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有限。合同对违约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没有约定处理,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不予支持。40、双方当事人没有适当和全面履行合同,给对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