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体科目内容如下。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核安全关键岗位的管理,确保 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在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及为核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中从事核安 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
2、人 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核安全相关 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英文名称:Nuclear Safety Engin eer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负责国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 度的实施工作。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制度,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 书,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 则进行。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环境保护
3、总局对 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 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 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2. 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 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 5年。3.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 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 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4.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 1年。5.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
4、条件。第十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核 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十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 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 监督的责任。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2.身体健康,能坚
5、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3.经单位考核同意。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 的证明。第十四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注册:(一)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在核安全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三) 受刑事处罚。(四) 脱离核安全相应岗位连续满 1年。第十五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 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持证 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本规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 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七条经批准注册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6、或其授权的机构在其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并核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 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第十八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内容变更,须由所在单位在变更后 30日内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职责第十九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核安全行业的执业守 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责。第二十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一) 核安全审评。(二) 核安全监督。(三) 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四) 核质量保证。(五) 辐射防护。(六) 辐射
7、环境监测。(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第二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享有依法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权 利,并对本职工作负责。第二十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不断更新知识,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参 加业务培训。第二十三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在一个从事核安全专业工作的单位执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 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五条在实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前,对长期从事核安全工 作,已经达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并受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的,可通过培训和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中
8、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书。培训和考核认定的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规 定。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专 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第二十七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 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 称国家环保总局)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9、执业资格考 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考试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国家环保总局成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 拟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 试题库等有关工作。第二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 的第三季度。第三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 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 3小时。第四条凡符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 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考试。第五条 截止
10、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上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 合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 2个科目 的考试。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 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 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 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第七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 材料到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 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 点参加考试。第八条由
11、国家环保总局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经确定的考点原 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的实施工 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九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写、出版和 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环保总局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 复习资料。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 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一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由国家环保总局统筹规划培训工作。 承担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机构
12、,应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 条件,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第十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 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 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 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 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三、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科目考试大纲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参加考试人员对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核安全 重要法律法规的规定
13、和要求、与核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国 际公约与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等内容的了解、熟悉或掌握的程度,促使参加 考试人员进一步树立风险意识,增强核安全法律观念。本科目是从事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 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和其它与核安全密切相关工作人员必备的法律 知识。考试内容一、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1了解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2熟悉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个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3掌握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个层次的制定、发布部门和法律地位。二、 核安全的重要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了解总则;熟悉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 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掌握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放射性废物管理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 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了解总则和处罚基本原则;熟悉核安全监督任务;掌握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可证制度及附则中给出的用语含义。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 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熟悉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的各项要求。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一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熟悉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的各项要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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