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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财务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1、(2) 实验室正常运行费开支:a) 仪器设备的备件及维修费用;b) 学术活动费用和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包括交通、食宿费用等);c) 实验室行政办公费;d) 管理人员差旅费;e) 科研消费品费用;f) 课题申请及成果评价的专家评审费;g) 实验室对外开放基金;h) 实验室雇佣少量勤杂人员的工资;i) 实验室环境改造费;j) 实验室主任对在科研教学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费。(3) 项目建设费开支:按项目建设任务书的批准的内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装备现代化的、先进的通用仪器、设备,引进必需的技术软件,必须扩建、改造的实验室用房及配套条件。(4) 实验室收入:凡在实验室进行的科研课题,按规定标准收

2、取一定的管理费,如仪器租用费等。该费用应作为实验室正常运行费的收入,并按该项目规定开支。横向收入,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

3、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四)单独核算,

4、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

5、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

6、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第五条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六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总规划,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

8、和撤销,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将评估结果送财政部。第七条 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实行分类分档管理,下达程序包括:(一)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学科领域特点、规模等,提出重点实验室档次划分建议,送财政部。(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根据分档情况,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三)财政部按照分类分档情况和支持标准,按照相应预算渠道下达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并抄送科技部。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申报和下达程序:(一)每一年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束后,当年参加评估(不含建设期)的重点实验室编制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含经费预算)。工作方案编报年限一般为三年

9、。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二)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由依托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主管部门或按相应预算渠道报相关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财政部门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三)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应统一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再分解到实验室各组成部分,经各自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第一依托单位,由第一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相应渠道上报。(四)财政部、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

10、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估。财政部结合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评审评估结果、学科领域特点,核定并按相应预算渠道下达仪器设备经费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第九条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分别下达到各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要及时下拨专项经费。第十一条 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数据库,将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11、。第十三条 已获批准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所需经费,包括基本建设费和仪器设备经费等,主要通过原渠道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解决。专项经费可以适当安排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补助。第十四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第四章 预算执行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批准。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

12、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通报。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

13、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情况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科技部采取年度抽查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的五年评估与重点实验室五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费执行情况具体评估指标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更多相关内容推荐】办公室财务管理制度卫生室财务管理制度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小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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