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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程学院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

1、第八条 学院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第三章 办学宗旨、规模、定位、层次、形式第九条 学院坚持“立校育人,办学为民”的办学宗旨和“教学为主、人才为尊、法德为基、创新为魂”的治校理念,秉承“勤朴敏信”的校训和“自立自强、乐业乐群”的大学精神,打造“读书有沙龙、学科有竞赛、讲台摆擂台、论坛连歌坛”的校园文化。第十条 学院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办学规模稳定在9000人以内。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立足新余、服务江西、辐射全国的发展之路,坚持“教研学做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把学院建成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电子信息技术特色的多科性技术型、应用型、创新型本科

2、院校。 第十二条 学院以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工学学科为主,构建经、管、艺、文多学科协调发展,结构合理、相互支撑、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学科格局。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招收和接转学生。第十四条 学院以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办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各专业修业年限为4年。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7或9人组成,包括学院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须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的经历和经验,

3、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由学院举办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及副院长,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八)听取和审定院长的工作报告;(九)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董事会章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会议; (二)代表学院签署或授权院长签署有关文件; (三)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学院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方能通过;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议或院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情形,由董事长最后决定。 (三)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所议事项必须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董事须签名。(四

5、)董事会成员因故辞职应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董事会会议者,即被视为自动放弃成员资格,董事会可按规定进行补选,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董事会可聘请兼职董事,兼职董事按照兼职董事工作条例参与董事会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提出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决定; (二)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

6、算和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对重要行政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和院长助理组成。讨论研究学院重大问题时,应邀请学院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参加。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专题或现场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由院长决定。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后,由院长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7、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学院)两级管理。第五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江西工程学院委员会及其基层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学院健康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由省委教育工委委派,学院自觉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8、(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二)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 学院加强校园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为学校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第六章 教师、职工和校友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

9、,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学院依法保证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制度。根据教学需要,学院可聘请名誉或兼职(客座)教授、副教授。第三十一条 学院为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学院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处分的依据。学院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纪律、损害学院利益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依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给予处分。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者

10、,可向院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等有关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凡在本院学习和工作一年以上的校外人员均为学院校友。学院成立相应的校友联络组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江西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

11、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二)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 (四)审议其他有关重要事宜。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七条 学院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应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服从学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表现优秀和为学院取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救助贫困学生。第三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

12、规定的课程或修满相应的学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学位。第四十条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并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第八章 教学科研第四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工作,优先配置教育资源,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和设置专业,健全和完善“教研学做一体化”培养模式,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选择和编写教材,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学院

13、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三)讨论审批校内科研机构设置;(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方案,审定和监督人才培养方案及各项教学制度的执行,评估教学质量、评定教学成果等事项。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制定科研规划,保证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经费,对优秀科研成果给予奖励,对具有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学院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对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第九章 经费、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第四十六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662,990,326.57元。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并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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