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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摘要Word文件下载.docx

1、年人大常委会通过)。教育部网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也放到“教育法律”中。(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2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人大常委会通过、2006年人大常委会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人大常委会通过)。1二、教育法律体系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可从纵向上将我国的教育法律分为以下几个层级:一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性质、目的任务

2、、结构系统、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妇女和有残疾的公民在教育方面予以帮助,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了学校的教学用语,规定了宗教与教育的关系。二是教育基本法(1部)它是与国家宪法相配套,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的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面将要作重点介绍。三是单行教育法教育单行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的教育法规。我国先后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其他教育单行法有6简称为学位条例(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四是教育行政

3、法规它是与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相配套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五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规2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六是教育规章它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工作命令、指示、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虽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但在全国有效。部门教育

4、规章通常由教育部部长以教育部令的形式签发,或由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委以联合令等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的调整教育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政府教育规章。3第二部分结合解读张家港市教育局关于学校(单位)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意见(试行),谈谈对依法治校的认识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教育系统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水平,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目的和依据。(一)目的依法治校的紧迫性。2

5、003年,发布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033号)以来,各地和学校普遍重视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加强校长和教师法制培训,积极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探索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但是,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比,依法治校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对推进依法治校认识还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问题在个别地区和学校还不时发生;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与管理的能力、意识还亟待提高,权利救济机制还不健

6、全;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部分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还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影响到教育科学发展与深化改革的进程。解决以上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加快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校的重要性。推进依法治校,是学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校4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

7、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年第5期人民教育,教育部长袁贵仁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指出:“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规范参与的格局。”依法治校的主要任务。7个方面的目标任务:1.健全学校制度体系。学校章程;制度完善、清理、汇编。2.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民主决策(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职校民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监督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社会参与机制。3.形成公正法治环境。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执行课程标准、规范招生、师德);尊重和保护师生权利;信息公开。4.健全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设立学校教师(学生)申诉委员会;健全安全管理及

8、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5.营造学校法治文化。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任前考察);教师法制培训;丰富学生法制教育形式与内容。6.加强依法治校考评。领导述法;专人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对学校出台的重要措施等进行合法性评估;突出依法治校考核在学校进行综合评估中的作用。袁贵仁:“教育部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正在研究制定依法治校指标体系,形成依法办学的考核标准、考核办法,为政府、社会、家长监督评价学校办学行为和管理活动提供依据。7.转变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方式,从具体的行政管理转向依法监管、提供服务;依法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机制(行政指导、行政处罚、问责机制、申诉制度等);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5

9、建活动。(二)依据3.2011月印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4.201211月,教育部颁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其中的条明确:“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治校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学校领导任职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治校理念的情况。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学校(单位)领导干部包括教育局内设机构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直

10、属单位正副职,中小学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幼儿园园长、副园长,社区教育中心主任、副主任。第三条 凡提拔为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的人员,在正式任职前均需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考试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报请教育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期参加培训、考试。上述两条款为概念界定与特殊情况说明。第二条明确哪些人属于法律知识培训、测试对象。这些对象与教育局任命权限基本保持一致。党内职务参照执行。“第三条中,提拔”表明平调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培训、测试,进一步明确对象的范围;“正式任职前”,领导干部考察、谈话后发文任命,多有试用期一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培训、测试的时间段

11、。这个概念界定,说明教育系统所有新提拔人员都要参加法律知识6培训测试,没有特例,显示了这项工作的覆盖面之全面。第三条后半部分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操作流程和要求。第四条 学校(单位)领导干部正式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每年由教育局政策法规科组织实施。试卷命题、阅卷等考试组织工作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完成。明确培训、测试工作实施主体。明确工作责任,明确这项工作的实施频率(“每年”)。第五条 培训、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教育基本法律知识。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1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教育基本法律知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培训、考试内容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每年度法律知识培训、测试内容将侧重若干部法律法规规章,并提前告知参训人员。培训、考试内容。基本内容是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教育基本

13、法律知识。最后一段,说明培训、考试的具体内容每个年度不会完全相同。“若干部”基本在3-5部。今年的培训、测试内容定为教育法、教师法这部法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这1部规章。7第六条 考试采取限时、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成绩分“优秀”(85分以上)、合格”(84-6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等三档。考试方式及考试成绩。“限时”,一般为小时。颁发的证书上将注明“优秀”或是“合格”。不合格”的,没有证书。第七条 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视情予以延长试用期或撤销任职资格处理。考试“不合格”处理办法及结果运用。补考限定为“一次”,补考安排在试用期内(第一年)进行,考试方式等不变,但考题有变化。“视情”,综合看参考者的试卷分值、参考的认真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是延长试用期还是别的方式。第八条 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须遵守相关纪律。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考试成绩按“不合格”处理,不得任用其为学校(单位)领导干部。考试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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