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经学校考试入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其入学、注册、成绩、转学(专业)、退学、休学和复学的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入学通知书要求),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经我校指定医院按照招生规定体检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校指定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或怀孕者,由研究生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或休息。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
2、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6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学院(包括中心、医院、实体系,以下简称院系)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按规定返校注册,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缴费生未交费者不得注册。不能按时到
3、校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在开学后不按时回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有关请假的手续如下: 1.事假 在学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 研究生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1天(7天以内)的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填写xxx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报研究生院管理处批准。 2.病假 在学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4、,经校指定医院或其他县级以上医院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报告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领导后按病假证明的时限休息。一学期内病假达一个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进修、留学等按xxx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规定及办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根据xxx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
5、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校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息治疗的可申请休学。在学研究生怀孕者必须休学。 第十六条 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因怀孕休学者休学时间为一年。 第十七条 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或休息,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所享受的公费医疗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但停发普通奖学金。休学回家或回单位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必须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许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者,取消其复
6、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一) 研究生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的; (二) 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 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 经学校认可,研究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需向原院系提出,征得拟转入的院系考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研究生转
7、学,由所在院系提出,报研究生院同意,校长批准,可转至国内其他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的对口专业,但均须征得拟转入的培养单位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 (三)由硕士生转为博士生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留校察看期间。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
8、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硕士生有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 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六) 连续旷课超过两周,或离校学习、考察及进行科研工作,不按计划返校逾期两周且未事先向研究生院申述理由者; (七) 学习期限已满,未经研究生院批准不参加答辩者; (八) 自费出国留学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
9、,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听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陈述和申辩,报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退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学历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三)在学校规定之日内没有接受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就业; (四)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委托单位。 退学的研究生,凡原享受我校公费医疗者,在规定的离校时间内,仍可享受公费医疗。 对退学的研究生,均发给学历证明,学习满一年以
10、上且课程考试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不享受以上待遇。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由学校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对科技创造、省部级以上竞赛和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给予单项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 (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
11、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 (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四)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五)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者; (六)留校察看期满但未改正错误或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 其他处分按xxx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应
12、做到程序适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对研究生的处分,除有正当事由外,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之前,须告知研究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其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所作的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采取张贴或上网等方式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我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13、交学校行政仲裁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由所在院系作出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所在院系提出,研究生院同意,校长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并按规定期限离校,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按xxx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一般为二至三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硕博连读生一般为五年(从第五学期起享受博士生待遇),在职人员可增加一年的学习时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导师提前三个月提出报告,经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硕士生最长不超过五年,硕博连读生和博士生不超过七年。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年限,还须取得其定向或委托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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