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环境保护提出了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绿化、景观维护等环境保护措施;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别规模提出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九章附则,说明了标准的管理和解释部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是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依据以及执行中要注意的事项的说明.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规划发展与资金管理司提出。国家林业局组织制订工作。标准的主编单位为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和国有林场和种苗工作总站,主要起草人为:程小玲、唐小平、吴小群、管长岭、杜书翰、陈孟涤、王倩、春英、王建新。标准审查人员为、。 编写组 二一二年十一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
2、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包括行业部门投资)审查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及相关部门建立、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基
3、本原则: 一、分类建设原则。国有林场应编制发展规划,分别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确定建设与管理策略. 二、保护为先原则。项目建设应有利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不破坏生态环境,不造成环境污染.三、分步实施原则。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有林场现状和经营目的确定建设内容、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其他国有林场可分期建设,每个分期为2-3年。投资规模较小的国有林场宜一次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国有林场,结合林场实际,首期重点建设以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为主。 四、因地制宜原则。工程建设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项目符合建设目的及资源保护、经营需要,确
4、保质量。第六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场文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二、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林场建设与发展规划.三、行业部门立项投资的依据。四、管理机构健全。五、人员稳定,人员经费有来源。第七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在实地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国有林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工程项目建设条件,国有林场范围内原有基础设施状况等。第八条 国有林场已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应本着综合利用、节约投资的原则,做好与相关标准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不应各成体系。 第九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
5、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国有林场规模划分第十条 国有林场按照经营面积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规模等级,按照表2的规定确定。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划分表表2 单位:万亩类型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划分指标5010505105第三章 基础设施项目构成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由房屋建筑、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通信、环境美化、生产设施设备、其它配套设施等工程构成。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两部分。公共建筑包括场部办公用房、派出所、职工活动室、职工图书室、食堂、工区生产用房等。第十三条 道路包括场部对外连接道路、场部道路、国有林场施业区内部道路。第十四条 给
6、排水包括场部及工区生产生活供水、给排水管线、污水处理设施等。第十五条 供电包括场部及工区供电电源、输配电线路、变配电站等。第十六条 供热包括锅炉房及锅炉设备、供热管线等。第十七条 通信包括通信设施设备及通信线路等。第十八条 环境美化包括环卫设施、场区绿化等.第十九条 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办公管理信息化设备、交通工具和其它配套设施设备等。)第二十条 其它配套设施包括停车场、围墙、大门等。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按性质可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生产基础配套设施。第二十二条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林场场部办公用房、派出所和工区办公用房以及为公共设施提供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环卫、办公等设施设
7、备。第二十三条 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职工个人住房及为居住区提供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环卫等设施。第二十四条 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为育苗、营造林、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科研、监测等林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房屋、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及设备。第四章 场部(址)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第二十五条 林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居民区按居住总人口控制,人均占地面积应不低于110m2。二、公共建筑区按职工人数控制,职工人均占地面积应不低于40m2.三、如林场设置学校、卫生院、旅馆、商业服务等设施,以及具有木材生产(贮木场)、木材加工等设施,应按实际占地规模增加林场用地面积。四、场部在城市的
8、,应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面积执行;场部在乡镇的,应按镇规划标准控制面积执行.第二十六条 林场场部(址)基础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列于附表1。一、林场办公用房、派出所等公共建筑设施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应具有防灾减灾的地形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和卫生条件。布置于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位于丘陵和山区时,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2。采用框架或砌体结构;3.办公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4.林场设置公安派出所的,参照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执行;5。单身职工达到4人以上宜设置职工食堂; 6.职工活
9、动室、图书室、食堂等公共建筑按职工人数确定;7。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烈度要达到抗震规范标准要求;8。北方地区应配备取暖设施。二、职工个人住房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应具有防灾减灾的地形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和卫生条件.布置于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位于丘陵和山区时,优先选用避风向阳地段。2.采用框架或砌体结构;3。职工住房要达到成套化,并鼓励自筹修建;4。职工居住使用面积人均不小于20平方米;5.建于水文地质良好条件地段;6.使用年限为70年,抗震烈度要达到有关抗震规范标准要求;7.按规划集中建设电视接收设施、取暖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
10、设施。三、场址道路建设应满足有以下要求:场址主街道建筑红线20m,行车路面7m,采用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2.场址次街道建筑红线14m,行车路面5m,采用沥青或水泥混凝土或碎石路面;3.街道两侧设置行道树,安装路灯;场部在城镇的,应按照城镇统一规划执行;林场连接外部道路应满足场部与外界的车行、人行的需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B012003);6。林场连接外部道路等级应不低于公路三级标准,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7.林场连接外部道路路面宜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林场连接外部道路两侧宜植树绿化或设置景观带;9.有条件地段应安装路灯。四、环境美化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设置排水管道(渠)、化粪池等污
11、水处理设施、垃圾箱(筒)等卫生设施;设置垃圾集中分类处理、转运等设施;宜配备垃圾转运房和转运车辆;4.选择适宜的垃圾处理场所;5.必要的场区绿化美化.五、生产办公设施设备配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办公用房需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用具;2.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必要办公设备,满足办公管理信息化;3.可配备必要的电视机,用于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4.根据需要可安装空调等设备;林场可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巡护、监测等设备:六、其他配套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场部应设有路灯、路牌、户牌等;2.场部所在地宜设置必要的车库和停车场;3.场部办公区域宜设置围墙、大门等。第五章 生产
12、配套基础设施与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第二十七条 林场生产基础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列于附表1。一、工区(分场)生产用房及管护用房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工区(分场)办公生产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管护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00m2;3.房屋建筑采用砖混结构;工区(分场)用房或管护用房内应配有相应的办公、生活设施.二、场部连接工区(分场)的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1.公路等级应不低于林三级标准,特殊地段酌情降低标准;路面宜采用硬化路面;3.险要路段应修建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立交通安全警示牌;必要地段设置挡土墙等人工构造物.三、巡护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路面宽度在2m以内;2.土石路面;3.路基坚实。四、作业道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路面宽3m以内;采用土石路面;五、防火道路、林区防火隔离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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