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2 正文.5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5 二、评估目的.9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9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11 五、评估基准日.11 六、评估假设.12 七、评估依据.13 八、评估方法.15 九、评估过程.25 十、评估结论.27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28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30 附件.32 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明细表.82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 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
2、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4.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 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运用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外,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工作成果。 6.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已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勘察。 7.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3、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8.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9.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10.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坤元评报xx456号 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
4、论,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一、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公司”),本次资产评估的被评估单位为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热电公司”)。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本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富春环保公司拟收购新港热电公司股权,根据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需要对新港热电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该经济行为提供新港热电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根据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评估对象为涉及上述经济行为的新
5、港热电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为新港热电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按照新港热电公司提供的截至xx年9月30日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母公司报表口径)反映,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分别为564,771,665.79元、380,539,787.85元和184,231,877.94元。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xx年9月30日。 六、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
6、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次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七、评估结论 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新港热电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1,007,066,100.00元(大写为人民币壹拾亿零柒佰零陆万陆仟壹佰元整)。 八、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xx年9月30日起至xx年9月29日止。 九、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1.截至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和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存在以下瑕疵情况: (1)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汽机房、主控楼、干煤棚、空压机房、宿舍、食堂浴室等33项房屋建筑物(合计账面原值112,857,161.84元,
7、账面价值80,928,630.06元)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新港热电公司出具了相关说明并提供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资料,承诺上述资产属于新港热电公司所有。 (2)列入评估范围的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港区大道北、长江路以东的工业用地,土地面积为3,810平方米,使用年限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63年11月27日。根据该宗地国有用地使用证附页显示,该证书的有效期按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确定,在xx年10月1日之前有效,即该证书为临时土地证。 2.本次评估对象为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部分股东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权比例的乘积,可能存在控制权溢价或缺乏控
8、制权的折价。本次评估亦未考虑流动性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说明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xx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 (一)委托方概况 1.名称:浙江富春江环保
9、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公司”) 2.住所:浙江省富阳市灵桥镇春永路188号 3.法定代表人:张杰 4.注册资本:柒亿玖仟陆佰叁拾伍万元整 5.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72103686 7.登记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8.经营范围:发电电力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精密冷轧薄板的生产。蒸汽、热水生产,热电技术咨询,精密冷轧薄板的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一)企业名称、类型与组织形式 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热电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
10、镇圩塘江边化工区 12,000万元整 有限责任公司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407000003057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新北)分局 火力发电。蒸汽生产供应;灰渣、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仪器仪表、公路运输设备及配件的销售。 二)企业历史沿革 1.公司成立时情况 新港热电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初始注册资本200万元,成立时股东和出资情况如下:自然人胡士超出资1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自然人梅文华出资5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9%),自然人冯丽娟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 2.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 xx年3月,根据股权转让决议,冯丽娟将其持有公司的出资额2万元转让给胡士超。同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由新股东镇江苏源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255万元,原股东胡士超认缴出资31.95万元,梅文华认缴出资13.05万元。 xx年11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梅文华将其持有公司的14.21%股权转让给胡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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