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 加油站)。(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 (以下简称 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 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 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 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 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第六条 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 零售体系 (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 、加油网 点等 )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
2、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 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 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 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 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 划。第八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100 万吨 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 50 万
3、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 20 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 1 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 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 10 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 1 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 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 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 10000 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 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 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
4、 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 运输车辆或 1 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九条 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 10000 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 库建设符合贵州省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 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 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 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 运输车辆或 1 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 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十条 从事
5、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 范要求;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 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 3 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成品油供油协议;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 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 专业技术人员;(二)岸基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 术规范要求;3.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 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
6、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 部门的验收;4.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 业技术人员;5.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成品油库的最低标 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 1000 立方米;6.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 定。(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 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 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与具有成品油批 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 3 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 品油供油协议;3.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 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 员;4.具有安全与
7、防污染操作规程、 应急措施、 船舶油污保 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5.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及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 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四)农村加油网点应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具有长期、 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与具有成品油批 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 油协议;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及变更等事项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 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省商 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 件上报商务部审批 (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贵州
8、省商务厅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 4);(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 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 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 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 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 100 万吨以上、符50 万吨以上的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证明文件;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 证明文件;3.与国内
9、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 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成品油年经营量在 20 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税务部门或会计 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 )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 相适应、 1 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 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 10 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 规模相适应、 1 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 告;(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0、;(七)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 10000 立 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 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 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消防部 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部门核发 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气 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 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 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八)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 库提供建库前省商务厅出具的
11、油库规划确认文件;(九)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 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批 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 收发油设施或 10000 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 法律文件;(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 或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 10000 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 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 件;(十
12、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 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注册资本证明文 件或验资报告;(十五)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 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 2 份复印件;省商 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 件上报商务部审批。(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 5);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 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 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
13、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 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 资报告;(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六)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 10000 立 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七)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 供建库前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 收发油设施或 10000 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 法律文件;(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 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批 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招标、挂(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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