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六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下:(一)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型硕士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在本领域核心刊物或SCI学术期刊上发表(含已接受)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职工程硕士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需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至少满足以下任意
2、一项学术成果要求:1.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国际与全国性学术性会议上全文公开发表(含已接受)至少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2.申请国家专利至少1项;3.成果鉴定至少1项(排名前三);4.其他相当的重要技术成果等。对于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机密项目的论文,在论文开题时必须得到国家和中科院有关保密部门的同意,其申请答辩和答辩的有关事项按国家和中科院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安排。(二)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其学位论文应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应在本领域公认的高水平SCI学术期刊上发表(含已接受)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是所发表论文、或取得的学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责任人(导师署名不
3、计在内),若以共同第一作者所发表的论文申请学位,共同第一作者必须排序第一。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三十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完成必修环节五个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第九条 博士学位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二至三门。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专业课的
4、读书报告由三位研究员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对博士研究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的综合考核,且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研究生读书报告作为研究生期间公开的学术活动。(三)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必须完成不低于三十七学分的课程学习,其中学位课二十五学分; 公开招考博士生必须完成不低于七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完成必修环节五个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第十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申请书必须事先获得导师和实验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的签字同意;
5、(二)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学位论文,提交份数由研究所确定,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均应附电子版;(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学位论文的电子版,具体要求请参照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检测办法。第十一条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育处)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一)硕士学位论文需聘请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评阅
6、,评阅人应为副研究员、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所外专家至少1位,硕士生导师不少于2位。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评阅,且至少有一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二)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取匿名评审的方式进行。匿名评审:由教育处负责学位论文的送审事宜,具体按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教育处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
7、会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答辩人导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可列席答辩会,介绍答辩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待对答辩人进行评议时应回避。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3位副研究员、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所外专家至少1位,硕士生导师不少于2位。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位同行专家组成,且至少一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须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博士学位
8、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位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所内专家至少1位、所外专家至少2位,博士生导师不少于4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博士生导师担任。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须由不少于七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有本单位的同行专家及不少于二人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须有二至三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
9、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第十七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交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程为:(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其议程如下:1.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2.答辩委
10、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4.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建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建议书签署姓名。(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
11、方式投票。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第二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1) 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研究所学位评
12、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2)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3) 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第七章 学位初审第二十一条教育处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一并提交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二)学位论文评阅书;(三)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四)
13、学位论文及摘要。第二十二条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第二十三条教育处应按规定时间,将加盖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至国科大学位办公室。第八章 学位授予第二十四条 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研究所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负责审议研究所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博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提出本学科群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国科大学位办公室负责将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还应向国科大图书馆提交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附电子版)各一份。第二十六条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第二十七条 缓议学位申请(一)缓议学位是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二)博士学位最长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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