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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参考Word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 第三条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核算,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集中托管、结算等具体业务(高校分中心可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集中托管等业务,结算业务除外)。 第四条 武汉地区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第五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至第(四)款所列的与用人单位

2、建立劳动关系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但不包括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六条 凡在武汉地区设立的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在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职工工资表; (五)单位盖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单位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单位住房公积

3、金缴存登记表审核回执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九条 单位应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12%,原则上不超过12%;铁路单位缴存比例按照铁道部批准系数办理。职工和单位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4、比例一致。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上一年度武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本规定出台之前,缴存基数已达到或超过标准的,可暂维持原标准缴存,但每年不得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

5、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三条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年度工资调整情况确定当年缴存基数,职工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后办理。 第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书面决议(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职工大会通过),连同上年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以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的书面证明,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一)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二)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重新申请。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过单位工会和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批准,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少缴、停缴,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

7、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改善后,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为该职工全额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按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按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未按照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后,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 (四)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年度内,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次数不超过一次。单位申请集中补缴多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

8、元)、申请补缴单个职工住房公积金金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须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 单位因下列情况多缴错缴需要调账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和原因证明,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后再作调账: (一)因职工离职、调动未及时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的,应提供职工离职或调动证明、职工对公积金调减事项的书面认可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重复补缴的,应提供汇(补)缴书、补缴清册; (三)错误封存或启封的,应提供汇缴变更清册、职

9、工对公积金调减事项的书面认可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基数调整错误的,应提供原基数调整清册。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设立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为缴存职工发放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三、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进入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集中托管户管理的。 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

10、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可在20日内直接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转出单位指定经办人员或由职工本人员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转出单位应当在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写明: (一)转移职工的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二)转入、转出单位名称及其公积金缴存银行和账号; (三)转移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及其余额。 第二十五条职工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根据以上证件和职工转出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批量的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1、。 第二十六条职工调往外地工作的,由本人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原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销户转账手续。第二十七条职工从外地调入武汉地区单位工作的,由新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新单位出具的缴存证明,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回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 (一)职工在法定工作年限内,与所在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暂无就业单位且需要保留公积金账户的

12、; (二)职工与所在单位劳动关系存在,但本人已不在岗的。 第二十九条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男职工未满50周岁、女职工未满45周岁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集中托管。 第三十条单位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或者自职工脱离工作岗位之日起)30日内,应指定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并附职工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或不在岗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或集中托管手续。住房公积金封存或集中托管申请,应当列明:封存事由、职工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第三十一条受委托银行应当自受理封存或集中托管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

13、见。准予封存的,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准予集中托管的,签发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由单位转交职工本人签收。 第三十二条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的职工重新就业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新单位接收函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五、单位和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第三十三条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一)证明变更事由的上级主管单位的相应批复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 (五)单位盖

14、章的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本人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及单位审核盖章的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六、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 第三十五条单位由于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一)上级主管单位对单位合并的相应批复或单位注销原因的合法证明资料(税务或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消或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 (三)单位盖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表。 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而影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集中托管手续的,由单位对应办而未办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同意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转移、集中托管手续。 七、监 督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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