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企业在支票上补记金额后,于2017年5月10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但甲企业的银行账户上只有50万元。请问:(1)甲企业在出票时未记载金额即将支票交给乙企业,该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对于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如果乙企业于2017年5月20日向银行提示付款,甲企业的票据责任能否解除?,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者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2、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3、票
2、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二、票据的种类,1、汇票。是指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2、本票。是指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3、支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三、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2、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类 票据关系票据上的非票据关系(二)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三)非票据关系 非
3、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第二节 汇 票,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出票(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二)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三)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在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三、背 书,(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
4、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一种票据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二)背书的记载事项 背书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和被背书人的名称,以及一项相对记载事项,即背书日期。(三)背书要求 1、汇票的背书应当连续。2、付款人或者其他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的范围和资格作出限制。(四)质押背书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四、承 兑,(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二)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三)承兑要求,五、保 证,(一)保证的概念 汇票的
5、保证,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汇票付款义务为目的,而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二)保证事项的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三)保证的效力,六、付 款,(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收回汇票,从而消灭票据关系的。(二)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和行使。(三)付款要求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汇票可以由付款人亲自支付,也可以由付款代理人代为支付。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
6、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七、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不能如期获得票据款项,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二)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中的偿债义务人包括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三)追索权的对象(四)追索权的行使 1、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2、追索权行使的程序 3、追索权行使的特别规定,第三节 本 票,一、本票的概念(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本票的特点 1、本票是自付票据 2、本票基本当事人少 3、本票无须承兑,
7、二、出 票,(一)出票人的资格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表明“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三)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四)出票行为,三、付 款,(一)提示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二)付款期限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三)提示付款的相关权利获得确定的本票金额 追索权 四、对汇票有关规定的引用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票自身的规定外,适用票据法有关汇票的规定。,第四节 支 票,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支票的概念
8、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支票的种类 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二、出 票,(一)出票的概念 支票的出票与汇票相同。(二)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三、付 款,(一)提示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二)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以支票原件出示给付款人检查,如果支票上的背书及有关记载没有违反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付款人应当付款。(三)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
9、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四、支票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以及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票自身的规定外,适用票据法有关汇票的规定。,教材中“练习与实训”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C 3.C 4.A 5.B 6.A7.A8.B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ABC 4.BCD 5.ABCD 6.ABC 7.BD 8.ACD三、判断题:1.2.3.4.5.6.7.8.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甲银行的做法正确。因为,汇票的背书应当连续,以表明汇票上的一切权利实现了由背书人向被背书人的转移,并起到票据权利担保的效力,当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所以甲银行可以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予以退票。案例二:丙公司有义务支付该笔款项。因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汇票到期后被保证人不能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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