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 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 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技术职务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10,处方资格的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 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资格。,11,医师的处方资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
2、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 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 自己开具该种处方,12,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人员培训和考核,13,建国初期,1994年2000年至今,限量供应,备案制 供应,按需供应,计划供应,1、采购,(三)药剂部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管理规定第2条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保持 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
3、行转帐方式。管理规定第9条,2、出入库管理,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 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 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管理规定第10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 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管理规定第11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
4、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管理规定第12条,3、药房管理,专人负责:确定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专柜加锁:药品存放专用密码保险柜中,实行双 人双锁专用帐册:记录每日消耗、每月“麻醉药品月盘 点表”专册登记:患者信息及“麻醉药品日/月耗量统 计表”专用处方:专用麻精药品处方,保存于专柜中加 锁保管严格参照麻醉药品管理“五专”标准,人员限定:由取得麻醉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麻醉药品 的调配、核发。审核处方:医师是否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签名与药 房备样是否相符、处方内容是否书
5、写完整、内 容与病历是否一致、麻醉药品开具天数、用量 是否符合规定等。双人发药:药品数量、批号,已备案的癌痛患者再次使用 麻醉药品贴剂或注射剂,核对其回收的废贴及 空安瓿数量、批号。注射剂使用:门(急)诊患者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只可在院 内注射。,4、调配管理,5、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管理规定第23条,病区,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 备必要的防盗设施。,管理规定第23条麻醉药
6、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 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管理规定第24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 库手续。管理规定第28条定期检查病区、手术室基数药品管理情况,批号管理,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 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 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管理规定第25条,安瓿、废贴回收,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 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管
7、理规定第27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 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管理规定第29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 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院按照规定销 毁处理。,管理规定第30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四)临床应用管理,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阿片类镇痛药无极量限制: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 类镇痛药,阿片类镇痛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但应注意监控不
8、良反应。WHO推荐: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 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爆发痛。口服给药、按时、按阶梯、剂量个体化、注意具 体细节。,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阿片类药物首次剂量滴定原则阿片类药物之间的等效剂量换算阿片类药物维持使用的原则阿片类药物与其他药物的联合使用原则-NSAIDs、抗抑郁药、抗惊厥药、双膦酸盐等,癌痛治疗不推荐使用哌替啶杜冷丁的止痛强度仅为吗啡的1/10。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的清除半衰期长,且毒性作用 较原形更强。主要采用注射途径给药,这种给药途径使药物较快 在脑内达到高浓度,比较容易逾越镇痛浓度直达引 起欣快感浓度,增加用药上瘾的危险性。用于术后或爆发痛的治疗,对于慢性疼痛
9、不推荐。,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癌症病人镇痛使用吗啡应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 耐受情况决定剂量”。(即不受药典中关于吗啡极量 的限制),7/21/2020,30,(四)处方管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处方标准:一、处方内容前记 正文后记二、处方颜色白色、淡黄色 淡绿色、淡红色,处方格式:,1、处方标准格式-专用处方,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 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 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
10、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处方管理法第21条,2、处方开具,要求长期使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 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管理办法27条,医师开具麻醉、一精药品处方时,在病历中记录。管理规定第18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和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 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 医疗机构内使用。处方管理办法22条,3、麻、一精药品处方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 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 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4、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用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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