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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1、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六条 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己满且维修项目符合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业主大会通过的其他用于完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决议。第七条 住

2、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一)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九)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第八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

3、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五)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七)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第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

4、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对承担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第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

5、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1、制定方案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并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附件1)。2、业主确认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3、办理备案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宅

6、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2)业主确认证明(附件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附件3);(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文件、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附件4)或者业主委员会报相关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复印件并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提交原件核对)。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受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要件齐全)时,应当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附件5)。4、首次开户首次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具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7、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附件6)。5、资金划转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及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工程施工合同(应标明施工单位的开户行、账号)、工程预算书(应有2/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签字)及相关票据,到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划转。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金额的50%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6、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

8、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附件7)。7、决算审核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决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8),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工程决算审核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附件9); (2)工程决算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

9、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尾款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二)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参照以上程序办理使用手续,工程款项划转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维修单位的账户。第十二条 发生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房外墙立面破损可能脱落危及行人安全、消防系统(或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等紧急情况,经公安、消防、安全监督、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整改的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强

10、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垫付相关费用,经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经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改正,仍未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实施,费用可直接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11、。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

12、用接受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对账单。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第十五条 提倡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六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合理使用,鼓

13、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及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和工程监理,所发生的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第十七条 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2.业主确认证明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4.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5.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6.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7.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8.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9.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附件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一、 项目概况 项目由 开发建设,坐落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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