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处。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二年九月二十日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渝建发2000145号 二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区县自治县、市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其施工必须进
2、行招标:(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 国家及市重点工程;(五)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加投资的建设工程;(六)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七) 住宅工程;(八) 移民工程;(九)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
3、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三)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监督信息发布行为;(四)审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五)审批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七)认定编标单位和审标单位的资格;(八)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罚工作;(九)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十)负责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十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十二)指导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区县(自冶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
4、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自冶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按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人对发布的招标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六条招标文件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一简称招标人)编制。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八条招标人招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招标投标
5、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报建核验;(二)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三)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并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四)编制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验;(五)召开招标会,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七)设有标底的,编制并送审标底;(八)接受投标文件并确认其有效性;(九)成立评标组织;(十)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召开开标会,当众开标;(十一)招标人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十二)招标人发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十三)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四)与中标人签订施
6、工合同并备案。第九条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功能、范围、规模、结构状况、现场条件、招标方式等);(二)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包括项目批准情况及批复文件和名称和编号,计划、规划、设计、征地、拆迁、资金筹措情况等);(三)设计图纸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四)工期要求(包括总工期,计划开、竣工日期);(五)质量要求(包括采用的技术规范及标准、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等);(六)投标报价说明(包括采用定额、取费标准、设备及主要材料供应方式、未计价材料价格处理方法、标价浮动范围等);(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的赶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的处理办法;(八)结算办法;(
7、九)合同协议书格式;(十)合同条款(包括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及调整要求;(十一)评标原则与评标方法;(十二)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编制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等);(十三)招投标日程安排;(十四)争议处理程序与方法。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采取印刷或打印的形式,内容清晰,字迹工整,并装订成册。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验后,招标人方可发出。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验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
8、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负赔偿责任。特殊情况下,对于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工作量少,确需缩短投标文件制作时间的,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事先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并由其书面承诺后,可相对缩短投标文件制作时间。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依法组成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规定参加相应工程的投标。第十四条投标人的确定程序:(一)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后,在资质许可并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是否申请投标。公开招标工程的投标报名,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申请
9、投标的单位不限,申请投标人超过7个时,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根据各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近期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成效,项目经理,项目的管理班子,施工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以及该企业近期资金动作的情况等,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超过7个,并少于15个时,应保留不少于7个潜在投标人;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超过15个时,应保留不少于10个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经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的投标人;也可以自行确定不超过投标人总数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的投标人随机抽取。(二)邀请招标的工作,由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发出邀请
10、,邀请的投标人不应少于3个。第十五条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在答疑会上予以解答。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的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和编标单位。纪要或补充文件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验,核验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综合说明;(二)按照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主要材料用量;(三)拟派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五)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六)开工、竣工日期以及工程进度计划;(七)对招标文件主要条件的确认;(八)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第十七条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第四章标底第十八条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否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二)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每份标底必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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