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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1、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 服务体系得建设与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 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 得政策与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得监督、检查 与绩效评估。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 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 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 工作;(三) 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得规范管理;(四) 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 者得追踪工作;(五) 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与重点行业人群得防

2、治工 作;(六) 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得结核病实验 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 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得随访 检查;(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与相关信息得录入工 作;(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得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 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与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得报 告;(二)负责结核病患者与疑似患者得转诊工作

3、;(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 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得督导管理;(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 可疑症状得密切接触者;(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第三章 预 防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 治得宣传教育,对就诊得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与知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与 宣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 进行有针对性得健康教育与宣传工作。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

4、介苗 预防接种工作。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得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 疫苗流通 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与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得要求,规范提 供预防接种服务。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与预防 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得肺结核筛查工作:(一)从事结核病防治得医疗卫生人员;(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得从业人员;(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得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 新生;(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得人员;(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七)其她易使肺结核扩散得人员。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 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与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

5、 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 感染与传播。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 制措施:(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 风;(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得痰液等排泄物与污 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得相关规定 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四) 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得 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得基 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 当采取必要得防护措施。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

6、等单 位得结核病实验室与实验活动, 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 全管理各项规定。医疗机构实验室得结核病检测工作,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 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得规定进行统一管理与质量控制。第十七条 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应 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与风险评估;(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与现场处置;(三)将发现得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得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 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与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 公布疫情处置情况。第四章 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

7、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 者及时进行检查, 对发现得确诊与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 医疗机构所在地得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得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 照有关工作规范,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患者进行结 核病筛查与确诊。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得 肺结核患者与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 督促其到结核病定 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第二十一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 进行诊断, 并对其中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得密切接触者进行 结核病筛查。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

8、治任务得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 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与抗结 核药物敏感性试验。第二十二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 管理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 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 及时更 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第二十三条 结核病疫情得报告、通报与公布,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得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得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与 督导管理。第二十五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得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得治疗服务。设区得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 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

9、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 治疗。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 核患者负有救治得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 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不得因就诊得患者就是结核病病人拒绝 对其其她疾病进行治疗。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 患者得相关信息, 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 得治疗与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得肺 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得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 / 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 核与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与管理。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

10、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 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得服务。转出地与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 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得信息,确保落实患者得治疗与管理措 施。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得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 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 对违反本办法得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 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得其她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 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得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得诊断、治疗、管理与信息 录入等工作;(

11、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得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 行病学调查、高发与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与质量 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与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 与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得结核病疫情报告、 转诊、 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 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得需要,可向有关单位与个人了解 情况,索取必要得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 中应当保护患者得隐私, 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 等。被检查单位与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阻挠。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

12、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 之一得,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 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她严重后果得,对负有责任得主管人 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得,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 缓报肺结核疫情得;(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 生肺结核传播得;(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得。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得,

1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 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得;(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 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得;(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 切接触者个人隐私得有关信息、资料得;(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 得。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得,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 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她严重后果得,对负 有责任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 缓报肺结核疫情得;(二)

14、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 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得;(三)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 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得,或者拒绝接诊得;(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 菌污染得痰液、污物与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得;(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 切接触者个人隐私得有关信息与资料得。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得,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一) 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得督导 管理职责得;(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 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得密切接触者。第三十八条 其她单位与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 肺结核传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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