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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制度文档格式.docx

1、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由卫生、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工作; (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由卫生、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及工会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工作;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监测、控制工作; (四)重大放射性污染、放射源丢失事故,由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工作; (五)危害性的有毒物质、化学危险品、监控化学品泄漏事故,由公安、环保、石油化学行业管理、经贸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工作; (六)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和泄漏事故,由卫生、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卫生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治安保卫,联合或者配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调查控制措施和依法强制执行,以及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者依法进行监督处理; (三)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预防和救治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预防、救治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对预防、救治产品的计量监督;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救治产品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 (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者借机乱收费、哄抬物价行为的监督; (七)铁路、交通、民

3、航部门负责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运输的畅通以及控制疾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 (八)通讯部门负责保障通讯线路的畅通; (九)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经费以及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十)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负责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补助和保健津贴的确认; (十一)监察、人事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挪用、侵吞预防救治经费和物资的公职人员以及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 (十二)建设、电力部门负责保证救治工作所需电力、自来水、燃气和热能的供应; (十三)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中社会公众应急生活日用所

4、需商品和主要副食品的组织及调运工作; (十四)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五)经贸工作部门、疾病控制机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药品、防护用品的生产单位负责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十六)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处理突发事件中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建立责任制度,监督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指挥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和本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

5、理工作。 第八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学、科研、疾病控制、医疗等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鉴别、人员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下列单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整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理预案; (二

6、)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四)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医疗救治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四条的分工,编制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和信息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分工,制定相应类别的监测与预警系统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各类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发现突发事件后,应在2小

7、时内报告本级主管行政部门,主管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开展疫情调查、控制和核实工作,随时报告疫情调查处理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和处理,不得拒绝

8、。 第十七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下列措施和制度: (一)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措施; (二)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措施; (三)在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医学处置措施; (四)可能受到危害人员的调查控制措施; (五)医护人员的防护等级着装、隔离、消毒制度和其他卫生防护措施; (六)疏散人员和封锁疫区的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隐患: (一)对规定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未采取的; (二)应当被隔离的人员未被隔离的; (三)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

9、理职责的; (四)其他突发事件隐患。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教学、文体娱乐等人群聚集,容易造成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传播和扩散的活动。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临时调集交通工具和储备的物资、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后,当地医疗、救护机构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护。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支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投入,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第二十三条市级以上人民

10、政府应当指定医院承担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任务,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医院设置传染病专门病区和隔离病房。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建设传染病专科医院、专门病区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防治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二十五条收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对传染病门诊及专门病区的要求,避开城市人口稠密区,在城市区域

11、常年主导下风向,远离集中饮用水源地,严格分区、严格流程,建筑物之间应保持必要间距,减少密度。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患有法定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应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不得推诿、拒绝。 财政部门应对定点医院予以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非定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不得拒诊,同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机构,并将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 第二十八条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接受治疗或者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并遵守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管理,改善隔离病区或病

12、房的生活设施和医疗条件,做好隔离病区和病房的消毒、灭菌工作,避免医院内交叉感染。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以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拒绝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

13、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四)拒绝接受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采取的检查、隔离、治疗措施的; (五)不提供真实疫情线索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隐藏、变卖被调集的设备、物资以及交通工具的; (七)违反规定拒不停止集市、集会、教学和其他文体娱乐等人群聚集活动的; (八)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九)有接诊义务的医疗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 (十)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十一)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十二)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十三)未按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十四)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不当,造成医院内交叉感染的; (十五)未按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十六)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乱收费、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 第三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私分、挪用、截留防疫资金或捐赠款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锦绣育才附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处理、报告制度 1.学校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报告制度。 2.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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