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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学原理上海卷复习资料整理教学教材Word文档格式.docx

1、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只能;保险的分类风险管理与保险第一节1. 风险: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三个属性。2. 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结果只有:损失和无损失。3.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结果有:损失、无损失、获利。4. 风险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导致风险事故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风险损失。5. 风险因素的类型:风险因素:实质性风险因素、道德性风险因素、心理性风险因素。6. 风险的种类:按风险产生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

2、济风险、技术风险。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按风险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按风险引发的结果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第二节1.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采用合理经济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行为2. 风险回避: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3. 风险预防:是指损失发生前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4. 风险分散:是指增加同类风险单位数目来提高未来损失的可预测性,以达到降低风险发生率的目的。5. 风险抑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损失发生后

3、为减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6. 损失程度与损失频率的关系: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是一对需要区分的概念。损失频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规模的危险单位可能发生损失的次数。损失频率表明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大小,即风险的大小。损失频率=损失发生次数/危险单位总量*100%损失程度是指一次事故发生所导致标的损毁的程度。其显示出风险损失发生后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规模。损失程度=损毁价值/危险标的总价值量*100%损失频率高的事件,损失程度小。 损失频率低的事件,损失程度大。 7. 风险管理和保险管理的关系(1)风险是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共同基础。首先,风险管理与保险均以风险作为研究对象,但两者所涉及的风险范围不同。

4、其次,随着风险内容的变化、发展,风险管理的手段和保险的可保范围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2)风险管理与保险的数理基础相同。风险管理和保险都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数学、统计学原理作为其分析的基础和方法。(3)风险管理和保险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8. 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来计量(2)风险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3)风险发生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经济上具有可能性。第三节1. 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

5、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 世界上现存的第一张财产保险单:1347年10月23日乔治科勒维纶,热那亚商人签发的一种世界最早保险单、第一张生命表:1693年哈雷编制出第一张生命表3.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地区)的保险费收入占该国家(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它反映里保险业为国内生产总值贡献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保险密度: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人均保险费支出,它反映了该地人们在收入中用于保障的部分,计算公式为: 保险密度=保费总收入/总人口。保险深度大,说明保险业发达,保险密度大,报名具名的风险保障意识强。

6、4. 保险的特征经济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5. 保险的职能(1)基本职能:1分摊只能2补偿职能(2)派生职能1防灾防损的职能2储蓄投资职能(3)保险功能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保险的主要功能是: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6. 保险的分类按经营性质分类:盈利性保险、非盈利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按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按赔付形式分类:损失保险、定额保险第三章:(一)保险利益原则 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不同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各有哪几种保险利益(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告知;

7、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投保人告知的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造成的后果(三)损失补偿原则实际现金价值;权利代位;物上代位;委付;重复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3. 简单应用:掌握比例责任分摊法和限额责任分摊法的区别,并运用这两种分摊法中各家公司的补偿金额。4. 综合应用:假设一家公司在3个保险公司同时投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同。计算在比例责任分摊法、限额责任分摊法、顺序责任分摊法三种情况下,每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四)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多重原因造成损失时,如何确定近因。分析单一原因、多重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近因原则的运用。1.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

8、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否则保险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2. 不同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在订立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海上保险:仅在标的遭受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只要求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3.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的保险利益3. 则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4.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 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 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的生命和身体具有3. 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

9、他成员、近亲属具有的保险利益。4. 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的保险利益。4.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 各种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顾客或者观众具有的保险利益。2.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失补偿责任具有的保险利益。3. 各类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失补偿责任具有的保险利益。4. 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的保险利益。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1. 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2.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3. 债务人对

10、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4. 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和确定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条件和承诺。5. 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经或者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想保险人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申报;保险人也应该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6.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者某种状态的存在于不存在作出的承诺。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7.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8. 禁

11、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9. 投保告知的内容: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特别是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各种事实证明。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者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告知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 保险人告知: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10.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造成的后果:1

12、.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表现主要漏报、误告、隐瞒、欺诈。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2. 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了人寿保险,保险人一般不退保险费。11.

13、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折旧12.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13.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权利和义务。14. 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的行为。15.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4、。16.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损失补偿原则包括2个含义:有损失,有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道德风险。17.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补偿方式:货币赔偿、置换、回复原状。确定损失补偿金额的基础是实际现金价值。18. 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分摊的方法包括比例责任分摊法、限额责任分摊法和顺序责任分摊法。19. 简单应用:比例分摊法:某保险人赔偿额=(某保险人承保金额/各保险人承保金额总和)*损失额某人有价值100万的房屋,他分别向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这三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60万和100万。 假定房屋造成70万损失,按比例责任分摊法,三家保险公司赔偿金额。A公司 = 40/(40+60+100)*70 = 14万 B公司= 60/(40+60+100)*70=21万C公司= 100/(40+60+100)*70=35万限额责任分摊法:不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而且在假设无他保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单独应付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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