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制定建设情况严格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为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先后制关于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严格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十项制度的通知,关于实行银行代收管理社会抚养费的通知等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文件,相继建立健全了沟通协调制度、到场处理制度、执法人员办案制度、村(居)干部承诺制度、征收标准公示制度、银行缴款制度、缴款情况公示制度、征收情况月报告制度、自由裁量权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二、征收工作情况(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为违反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和不到间隔年限生育(条例取消间隔期之前违
2、反)的公民,不存在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对象范围的情况。(二)征收主体。为XXX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受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人员均具有行政执法资质,没有擅自委托村干部代收代缴的现象。(三)征收程序。立案调查、审查核准、征收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程序,均严格按照征收程序规范进行,不存在不立案审查就进行调查或直接送达征收决定的现象。(四)征收决定决定合法性。征收对象的违法行为均是通过认真的调查取证,认定违法生育行为属实,适用违法条款准确合法,征收权限为委托乡镇对违法生育行为调查取证,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送达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的法律文书,告知
3、当事人自觉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载明的义务。受委托机关行使上述权力时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送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和征收决定书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五)征收标准。征收均按照条例、办法所规定进行,标准统一,尺度一致,不存在有人情执法、选择性执法、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随意减免等行为,针对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对象进行分期缴纳,必须由对象本人进行申请,经县卫生计生局审批同意分期缴纳后方可进行,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能低于40%,其分期缴纳年限最多不能够超过三年。(六)是否下达征收任务。目前我县仅将违法生育上报后7个工作日进行立案,1个月内完成调查取证,2个月内送达征收决定(流出除外),及规范执法文书等
4、纳入目标考核内容,且没有存在违规下达征收任务,征收率、结案率等作为目标考核内容。(七)其他。近年来,我县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征收,未发现以罚代管、“放水养鱼”、打白条、乱收费、乱罚款、粗暴执法、非法置留群众和将缴纳社会抚养费与入学、入户挂钩等不按法律程序办事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三、管理工作情况(一)严格征收档案管理。1、我县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档案管理纳入考核评估内容,要求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征收案件管理,设有专门档案柜,案件摆放整齐规范,征收个案规范。2、2005年以来的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要建立征收总台账,台账内容有征收应金额、已征收金额、征收票据
5、号码、征收时间、开票人等信息,同时要求每上报一件违法生育信息要将名单登记上台账,以及录入PIS系统,并且PIS系统金额应与执法文书金额、台账金额一致。为此进一步规范征收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严格落实“征收支两条线”。1、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专用票据由县卫计局在县财政局统一领取,并实行统一管理,票据上加盖“XXX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务专用章”。乡镇人民政府票据使用完后在县卫计局办理上次领取的专用票据销号手续。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将销号票据缴费的对象、金额、票据编号与镇乡上报的违法生育当事人缴费情况电子文档进行比对审核,如二者有出入的,县卫计局则不发新票据。已进行征收的应在台账上如实的填写征收金额、
6、使用票据号段,征收人姓名、征收时间等信息。票据复印件存放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文书卷宗内。乡镇人民政府在计生办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填写票据,并实行票据出具工作与征收执行工作分离,票据的统一监管杜绝了乡镇使用非专用票据收费。2、按照“乡征县管乡用”及“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各乡镇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足额上缴国库;没有私设账户,滞留不缴,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情况。针对乡镇上缴财政金额,财政足额返还,县卫生计生局将X%拨付征收乡镇,X%作为统筹下拨(2013年度(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我县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XXX万元,上交国库XXX万元,财政返还XXX万元,按X%比例拨付乡镇计生工作经费XXX万元,X%统筹下拨XXX万元。2014年(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我县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XXX万元,上交国库XXX万元,财政返还XXX万元,按80%比例拨付乡镇计生工作经费XXX万元,X%统筹下拨XXX万元)。其返还和统筹下拨仅作为部分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存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与社会抚养费挂钩,不存在变相返还征收机关等行为。XXX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7月10日-4-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