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建筑市场部分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本着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利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长期动态调整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价差调整范围建设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所有建设项目;超过建设工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出具工期延长的合理证明,方可纳入价差调整范围。因承包方自身原因超工期的情况不在调整范围内。2011年元月1日后新招标项目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建筑材料不在调整范围内。二、材料范围界定1、水泥、钢材、沥青、商品砼、中粗砂、碎石;2、其他单项材料费用占该工程材料总费用的比例达到5
2、的材料;3、材料范围根据建筑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每年确定一次。三、价差调整幅度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在项目招标月份信息价8(含8)以内,不作调整。材料价格上涨超过8的部分由建设方承担;材料价格下降超过8的部分由建设方扣回。四、材料结算价格确定计算公式:当(B-C/C)8%时,P= A +(B-C) C8即:材料涨价时:P = A +(B-C)- C材料降价时:P = A +(B-C)+ C P:材料结算价A:中标价格B: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的“信息价”,“信息价”为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工程造价信息按月发布的材料价格。C:材料在工程投标截止月份的信息价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信息价,由发包方申报,
3、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确认。价差调整费用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五、材料使用量的确定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的每月建筑材料实际使用量,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各个项目的月度材料使用量和信息价台帐。六、价差款支付方式凡符合价差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预审,价差调整款随工程进度款按月同比例支付;竣工决算时审价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月度材料使用量和信息价台帐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纳入该工程的总造价。七、其他要求审价单位要严格把关建筑材料使用量。市监察局、审计局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2010年10月15日起采购并实际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按本意见执行。原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部分材料价差补偿结算的意见(发改投资2010753号)停止执行,该文件中明确的价差补偿范围即施工方在2010年10月15日2011年1月15日期间采购并实际用于工程的水泥、商品砼、中粗砂、碎石,可以根据本意见进行价差调整,已经发生的价差补偿在按本意见执行时应予以扣除。各县区、开发区和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本意见由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