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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1、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拆迁单位是指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行为的单位,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除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搬迁。 第六条 新乡市人民政府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

2、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市、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审查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资格,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对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进行认定,管理委托合同备案工作;(四)受理拆迁申请,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拆迁公告;(五

3、)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评估活动;(六)审核延期拆迁项目申请;(七)发放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核准延长暂停期限申请;(八)依法对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纠纷进行裁决;(九)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审核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十)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第八条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否则不得实施拆迁。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

4、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除外);(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申请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能挪作他用。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实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应

5、当将补偿安置资金划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在其监督下使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

6、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六条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

7、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拆迁单位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七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八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凭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8、。 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拆迁中发现有无主财物,应上缴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拆迁地段内的坟墓,由拆迁人通知坟主迁移,无法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由拆迁人登报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和无主坟墓,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处理。迁移烈士墓、名人墓、外侨墓、少数民族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一)产权不明或所有人下落不明的;(二)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三)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9、的;(四)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二十二条 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使用权证为准。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

10、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作出行政裁决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次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拆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11、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安管理制度,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有关拆迁的档案资料。拆迁管理部门应对拆迁人和拆迁单位的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伪造。 第二十九条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工作

12、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成绩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拆迁活动时,必须持拆迁上岗证上岗。 第三十条 公安、教育、房产、公用事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入托、住房产权手续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三十一条 拆迁单位应组织好房屋拆除工作,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经规划批准架(埋)设的各种管线,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迁非

13、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三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迁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三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有关规定,以市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同等面积部分按照政府指导价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商品价结算。 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安置房指导价,由市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 第三十五条 拆迁范围内经补偿过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处置权归拆迁人。 第三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 拆除按照协议租金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拆除租金由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如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购房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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