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 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file:/C:view439585.htm>,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 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 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
2、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 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 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 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 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 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 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3、(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 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 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
4、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 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 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 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 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 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
5、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 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 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 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 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 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 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 企业应当逐批对
6、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 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 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 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 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 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 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 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 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_大料投料岗 位操作规程, 规定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大料投料记录等内容; (五)粉碎岗位操作规程, 规定筛片锤片检查与更换、粉碎粒度、粉碎料入仓检查、喂料器和磁选设备清理、粉碎作业记录等内容; (六)中控岗位操作规程, 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微机配
8、料软件启动与配方核对、混合时间设置、配料误差核查、进仓原料核实、中控作业记录等内容; (七)制粒岗位操作规程, 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环模与分级筛网更换、破碎机轧距调节、制粒机润滑、调质参数监视、设备(制粒室、调质器、冷却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制粒作业记录等内容; (八)膨化岗位操作规程, 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 原则、调质参数监视、设备(膨化室、调质器、冷却器、干燥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膨化作业记录等内容; (九)包装岗位操作规程, 规定标签与包装袋领取、标签与包装袋核对、感官检查、包重校验、现场清洁卫生、包装作业记录等内容; (十_大料投料记录, 包括大料名称、投料数
9、量、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六)粉碎作业记录, 包括物料名称、粉碎机号、筛片规格、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七)大料配料记录, 包括配方编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值、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八)中控作业记录, 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仓号、洗仓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九)制粒作业记录, 包括产品名称、制粒机号、制粒仓号、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膨化作业记录, 包括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膨化温度、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一)包装作业记
10、录, 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检查、头尾包数量、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二)标签领用记录, 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班次用量、损毁数量、剩余数量、领取时间、领用人等信息; (十三)生产线清洗记录, 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称、清洗料重量、清洗过程描述、作业时间、清洗人等信息; (十四)清洗料使用记录, 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述、使用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一)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 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所用药物饲料添
11、加剂品种的产品的, 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 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 不得交叉混用; (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 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 地面平整, 无污垢积存; (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 清晰标识; (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 及时清理杂物;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
12、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 称量或者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 规定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内容。 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 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 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 混合均匀度要求, 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 填写并保存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实验记录 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次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最佳混合时间、检
13、验日 期、检验人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至少1次混合均匀度验证, 填写并保存混合均匀度验证记录。验证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混合机编号、混合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验证结论、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 制定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 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规定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二)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启动与关闭、操作步骤、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内容; (三)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项目、保养日 期、保养人等信息; (四)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部位、故障描述、维修方式及效果、维修日期、维修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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