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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版 1021 食用植物油Word格式.docx

1、分类名称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2产品种类产品种类见表2。表2 产品种类大类名称产品种类名称花生油压榨花生油浸出花生油大豆油压榨大豆油浸出大豆油菜籽油压榨菜籽油浸出菜籽油棉籽油压榨棉籽油浸出棉籽油芝麻油芝麻香油成品芝麻油亚麻籽油压榨成品亚麻籽油浸出成品亚麻籽油葵花籽油压榨葵花籽油浸出葵花籽油油茶籽油压榨油茶籽油浸出油茶籽油棕榈油成品棕榈油成品分提棕榈油玉米油压榨玉米油浸出玉米油米糠油压榨米糠油浸出米糠油核桃油压榨核桃油浸出核桃油红花籽油压榨红花籽油浸出红花籽油葡萄籽油/花椒籽油压榨花椒籽油浸出花椒籽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食用调和油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3.1 油脂甘油三脂肪酸酯的统称。天然油脂是混合脂肪酸的甘油三酸酯的混合物,一般常温下为液体者叫油,固体者为脂。3.2 脂肪酸脂肪族的一元羟酸,烃的羧基衍生物,通式R-COOH。3.3 甘油学名丙三醇,无臭、无色、有甜味的粘稠液体。3.4 压榨 利用外力榨取料胚中油脂的过程。3.5 浸出 亦称“萃取”。用有机溶剂提取油料中油脂的过程。4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食用植物油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植物油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表3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01000且1000010005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

3、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1534 花生油GB 1535 大豆油GB 1536 菜籽油GB 1537 棉籽油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48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

4、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GB 8233 芝麻油GB/T 8235 亚麻籽油GB 10464 葵花籽油GB 11765 油茶籽油GB/T 15680 棕榈油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 19111 玉米油GB 19112 米糠油GB/T 22327 核桃油GB/T 22465 红花籽油GB/T 22478 葡萄籽油GB/T 22479 花椒籽油GB/T22509 动植物油脂 苯并(a)芘的测定 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

5、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包括小包装产品20L/桶(瓶)以下、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产品(油池、油罐、车槽装)。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L。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对不同盛装方式的抽样数量分为如下两种情况: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在样品堆的对称位置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包装单位,且样品总量不少于2L。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和散装产品的

6、抽样数量见表4。表4 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油(油池、油罐、车槽)抽样数量盛装方式扦样基数扦样数量标准食用油桶(200L)10桶以下3桶11桶50桶5桶51桶100桶10桶101桶以上总桶数的10%油池、油罐、车槽500吨以下3L501吨1000吨4L1001吨以上5L将抽取的样品经充分摇动,混合均匀后,分出2L作为平均样品,盛装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或清洗晾干的塑料瓶内,每瓶1L,共两瓶。 样品分成两份,其中1/2为检验样品,1/2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

7、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封样。样品处置要求见表5。表5 样品处置要求序号项 目要 求包 装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原包装(塑料瓶、玻璃瓶)。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和散装油(油池、油罐、车槽)盛装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或清洗晾干的塑料瓶。切勿带入水。2封 样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3运送方法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

8、。4接收样品查验方法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瓶体有无破裂,瓶口有无溢出,并做好记录。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用植物油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7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6。表6 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酸值cGB 2716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强制性/推荐性GB/T 5530过氧化值GB/T 5538溶剂残留量 GB 2716GB/

9、T 5009.37游离棉酚d强制性GB/T 5009.1485总砷GB/T 5009.116铅GB 5009.127黄曲霉毒素B1GB/T 5009.228苯并(a)芘GB/T 5009.27GB/T 22509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c二级芝麻香油不检d仅检棉籽油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

10、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7.2.2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6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8 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9.3.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它情况。10 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 102.1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阮玲)、国家粮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姜俊)、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王红)。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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