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系男方婚姻状况初婚年 月 日女方婚姻状况离婚(丧偶)再婚(复婚)男方生养情况出生年月性别是否为收养女方生养情况申请理由及申请人承诺理由: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且无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情况。 3.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4.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 5.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 6.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
2、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 7. 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8. 其他情形:提供材料:见申请再生育审批(特批)提供证明材料清单(附后)我们重承诺,本表所填容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无弃婴、溺婴和非法收养子女,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夫妻签名(手印): 年 月 日说明:此表由申请人夫妻如实填写。一式二份,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夫妻再生育审批表村(居)委会核实意见 (章)承办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及审核情况 经初审,该夫妇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具体容为:)规定的情形
3、;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予以公示,结果:(章)承办人 : 负责人: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意见承办人意见经审核,该夫妇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有关规定,且审批资料齐全,建议准予审批。 承办人:负责人意见备注此表一式二份,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申请特批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是否独生子女抚养关系现家庭未成年子女数1.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未成年子女不超过一个的。 2. 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3. 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
4、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 4. 其他情形: 夫妻签名(手印):一式三份,市、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夫妻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市、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再生育审批(特批)参考文书格式三申请再生育审批(特批)提供证明材料清单序号材 料 名 称有的打()份 数1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2夫妻再生育审批表/夫妻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表3男方复印件4女方复印件5结婚证复印件6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7夫妻近期二寸合照891011申 请 人(签名):接 收 人(签名):接
5、 收 时 间 :送 达 回 证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及文号受送达人(代收人)送达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签名日期再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 号 、 夫妻: 你们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再生育申请,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决定受理。经清点,收到的申请材料清单如下:1.2.3.4.承办人(签名): 联系: 申请人(签名):受理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年 月 日 (此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受理机关备案)再生育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你们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再生育申请,经审查,因 ,根据行政许可法
6、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 .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向 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机关: (此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受理机关备案)拟上报审批再生育夫妻公示榜 、 夫妇 ,于 年 月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经初步审核,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条件,拟上报审批,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意见反映至公示单位。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联系: 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乡镇(街道) 村 、 夫妻:你们于 年 月 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经审查,符合省人口与计
7、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条件,决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请在怀孕后三个月,携带本决定书及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再生育证。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年 月 日 (此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审批机关备案)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 夫妻: 你们于 年 月 日提出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经审核,因 ,现决定不予批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直接向 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撤销批准再生育决定书(撤销事实及理由) ,现决定撤销发给你们的再生育申请批准决定书(文号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直接向 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此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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